1.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越《商标注册证》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的,是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更改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其组合;如有变更,应依法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一年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被停止注册的,任何人均有权予以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估值,可以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商标局将予以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方使用商标许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必须标注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更新一次就可以永久存在。注册人应定期持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最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