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异议人,并限定异议人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
商标异议抗辩
异议人选择放弃答辩,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之后商标局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存在类似商标或恶意抢注商标。一个商标被宣布无效的可能性很大。
异议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可以针对商标异议的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反驳商标缺乏意义和恶意抢注,综合分析商标的构成要件,反驳商标构成近似或者相同等。
商标局在认真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异议理由成立的,异议商标将被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