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与新医疗技术、新材料与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新环保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及相关技术产品等十大领域的配套。
以及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的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北京市科委根据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和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及时补充修订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目录,并定期公布)。纯商业贸易除外。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型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20%。
5.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年度研发经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额的6%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领域的新设企业投资占总投资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7、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注重技术创新的企业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