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奇
专利法所称的新颖性是指:
(1)在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这里的出版物不仅包括书籍、报纸和杂志,还包括音像磁带、录像带和唱片。
(2)未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共使用,是指以商品的形式销售,或者通过技术交流的方式传播和应用,甚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三)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进行一般调查,没有新颖性的,不需要申请专利。
2.创造力
专利法所称的创造性是指:
与专利申请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征”,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的区别、质的飞跃和突破,以及应用
这种技术上的改变和突破对于这个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明显。“与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技术优势或者明显的技术优势..
3.实用性
专利法所称实用性是指:
专利发明可以在工业、农业等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也可以在工业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的或者在国内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相似。
“不同”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占卜概念的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不能和同类产品现有的设计相同,也不能抄袭或抄袭。
“不相似”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原创的。既不能是对现有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它们有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到的细微差别,而应该有公众一眼就能看到的明显差异和变化。“发表”和“公开使用”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