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
1.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在指定位置用钢笔或者签字笔签名。
4.台湾省申请人在台湾省申请商标注册并主张优先权的,适用台湾省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填写要求请参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申请人是国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定期证书、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所在地区或者国家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明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文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文;未附的,视为未提交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并自行办理的,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2.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代理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