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我评价及应用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认定机构申请认定。
(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家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书(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描述雇员人数、教育背景结构和R&D人员与雇员的比例;
5.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表(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并附研发活动的说明材料;
6.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使用年限不满三年的实际经营年限)和技术损益表。
(3)合规性审查
认证机构应建立[1]评估专家库;根据企业申请材料,选择专家库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四)鉴定、公示和备案
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认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布认定结果,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