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标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标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文字母。在原《商标法》中,仅由字母组成的商标列在文字标记中,而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更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批商标注册申请。
数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或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立体符号,也可以称为立体符号,是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符号。立体标志被称为立体商标,它不同于我们通常在平面上看到的商标图案,而是以立体的物质形式出现,可能以商品的形状出现,也可能出现在它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的一项新内容,这将使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作为一个单独的商标要素,也是2001年《商标法》的新增内容。独特新颖的色彩组合不仅能给人美感,而且引人注目,能显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还能区分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
声音商标是由音符组成的一组音乐或带有特殊声音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上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注册为商标,也可以将上述要素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任意组合为相同或不同的要素,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立体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未明确提出规定的颜色要求的,以黑白颜色注册,也以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规定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进行登记,也应当按照规定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