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分为申请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主要情况如下:【/br/】(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br/】1。采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标志;2。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2)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1。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其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2。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其他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者代表人提出异议的;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因而误导公众。但是,善意取得登记的除外;5。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br/】另外,商标注册三年未使用证据或者标的发生变化的,他人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