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抗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并进入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即开始。申请注册的商标将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注册公告已经发布,注册公告也将无效(注:为了按时发布《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将在异议期届满的前几天打印,当其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的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时,加上途中邮寄所需的时间,既有异议又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的异议。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异议人,限定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反对者或反对者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抗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必须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第二,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商标异议抗辩的期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复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上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发送异议回复,并保证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的回复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回复日期。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导致裁决的,必然会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未予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商标局都将依法作出裁定。
四.其他附属材料
商标局发送商标异议副本(用于确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信封,应当连同异议答复和材料一并送交商标局。
五、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中如有外文文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外文异议答复将不作为异议答复材料,退回当事人。(见:1997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中文译文的通知》)
不及物动词补充证据材料及提交期限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异议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对补充答辩材料不予受理,异议成立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拟补充的材料。
商标异议抗辩流程
商标异议抗辩分为两步。
第一步:提交前期文件。《商标法》明确规定,异议答复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异议答复后30日内作出,因此应当先提交初步材料。
第二步:补充商标使用证据。
①补充材料:在提交上述文件后三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证据补充材料邮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②正式受理和评估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材料后,将发出受理商标异议答辩的通知。
(3)商标公告:评估认为该商标异议理由不充分的,予以许可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