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查询档案由商标局档案部门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时,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相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自身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所涉及的商标档案,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有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5.商标注册人查询其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注册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注册人需要取得商标文件进行鉴定的,除上述程序外,鉴定人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