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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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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介绍)

文成县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进1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产业平台建设扶持力度

(一)加快森林氧吧小镇建设

1.实施引进项目投资专项奖。鼓励观光、体验、度假、商务、康养、运动休闲等符合特色产业导向的项目优先落户小镇。对新引进项目(除房地产、安置房和综合体项目外)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后,剔除土地购置相关费用后,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项目企业,按0.2%额度给予奖励;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至2亿元(含)的项目企业,超出1亿元部分按0.25%额度给予奖励;实际完成投资2亿元至3亿元(含)的项目企业,超出2亿元部分按0.3%额度给予奖励;实际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超出3亿元部分按0.35%额度给予奖励。

2.实施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对新入驻森林氧吧小镇的涉旅项目(不含房地产),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前3年每一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给企业。对新入驻的服务业企业、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或经森林氧吧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平台(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在森林氧吧小镇范围内新申请注册(变更)运营,实缴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前3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给企业或平台。对森林氧吧小镇亟需的产业和企业,经森林氧吧小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对已入驻森林氧吧小镇的涉旅企业(不含房地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15万元以上,至2020年每一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予以奖励给企业。

(二)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3.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创建。新认定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推进运营模式改革,支持政府行政单位为管理机构的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委托第三方企业负责招商引资、管理运营等,其经费绩效补助经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协议。对新入驻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业企业(不含住餐业市场主体),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50万元以上的,前3年实施五级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度300万元(含)以下、3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50%、60%、70%、80%给予奖励。

4.支持集聚区重大活动开展。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范围的开发运营和管理运营企业,经行业主管、发改、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批,组织开展对所在集聚平台发展、形象提升具有重大作用的宣传、招商、文化等活动的,给予企业30%的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实施集聚区考核进等升位。对年度考核排名全省前10位、前20位、前30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年度考核全省排名前50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比上年每提升1个排名位次(计算进位的基始位次不低于50位),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奖励位次占比参照省级,奖励金额为省级的1/2)。

二、推进企业提升发展

6.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对引进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自设立法人企业年度起分别给予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100%、80%、50%的奖励,补助期限为3年。首次评为国家、省、市级重点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鼓励企业上规上限。首次实现限下转限上的,住餐类市场主体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批零类市场主体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实现规下转规上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不含批零住餐),次年未下规的在第3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自上规后年度核算期营业收入连续实现增长的,在第5年增加奖补10万元。

8.推动企业提档升级。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含个体)销售额(零售额)同比增速达到15%、30%、45%的,按增量部分的2‰、2.4‰、3‰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限上批发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次年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限上零售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次年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限上住餐业企业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次年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同企业(含纳统的规模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5%、30%、45%(根据季度增速计算综合增速,季度增速权重为2:2:2:4),且营业利润不为负值的,次年按年度核算期营业收入增量的6‰、6.4‰、7‰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非同企业参照同企业方案,奖励金额减1/2;上年核算期营业收入出现同比负增长的,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奖补金额相应酌减:上年核算期营业收入降幅-5%(含)、-10%(含)以内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长奖补金额分别减1/3、1/2,出现负增长的次数增加,奖补金额酌减占比相应增加;上年核算期营业收入降幅超过-10%的,当年营业收入增长取消奖补资格)。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度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奖(突破奖),可选择就高奖励。服务业市场主体当年营业收入增长奖和突破奖合计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市场主体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度。

9.推动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费、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明确)。3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50%的标准明确)。

10.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设。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3万元。主导制定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修订地方标准给予1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承担县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晋升高等次只奖补差额。

11.鼓励企业创牌争优。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申请注册旅游休闲服务商标的,凭《注册商标证》每件给予补助700元。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凭申请注册文件每件给予补助1.5万元。

12.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县内企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或县级部门备案认可的国内外各类重要展会,根据企业的实际参展摊位费,每个摊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为0.5万元(市内)、0.8万元(市外省内)、1.2万元(省外)、2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助3个摊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企业对2个以上展位进行特装的,可按特装费用的20%、同一展会最高不超过6万元给予奖补。

三、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

13.激励政府产业基金落地。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县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5万元/年的房租补贴。

14.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文申请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明确,其中,对投资文成本土企业的,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明确。

15.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和农业种养殖大户等对象的基础上,县财政每一年提供100万元的超赔资金,用于对保险人在该保险项目下赔款总额超出年度保费150%部分的补偿,若赔款总额超过累计数,则按财政累计资金与赔款总额占比补偿。

16.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县财政每一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挂牌上市及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考核结果作为公款资金竞争性存放的1个重要指标。

四、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17.大力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我县产业化的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项目投产首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明确)。十大重点传统制造业企业与境内外知名工业设计管理机构达成1年及以上深度合作合同,且每一年实际业务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设计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制造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各奖励10万元。

18.建设一流的时尚设计产业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具有影响力的中外时尚设计师集聚平台、时尚品牌国内外发布推广平台和时尚产业平台在文落地的,经认定,按照平台建设投入的50%给予平台组织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19.鼓励发展数字创意产业。鼓励动漫游戏企业来文设立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引进动漫大师,挖掘特色内容题材,植入文成元素,应用最新制作技术,生产制作原创动漫精品;培育原创动漫游戏品牌产品、团队和企业;鼓励发展电子竞技、网络视听、智能语音和网络直播等行业。对以上项目遴选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按80%明确。

20.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广告企业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经认定的官方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同一广告作品在不同层级比赛获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

五、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21.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3年内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50%的标准明确)。

六、鼓励发展物流业

22.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新认定的国家2A、3A、4A和5A级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23.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市县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总投资在2000万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新建重点基地型物流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文成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著名物流企业等,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其项目总投资额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经县政府审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承担县级以上物流一体化改革项目,对于租用场地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并正常运营的企业,给予场地年租金80%的补助,补助期限暂定3年。

24.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5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投入需占总投入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1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七、提升发展商贸服务业

26.扶持商贸项目建设。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在文成县域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按招商合同约定业态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按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次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特色商业街,分别给予日常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7.支持连锁经营。凡连锁店基于品牌推广,将总部申请注册在文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商贸企业,在文成新开设连锁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店租、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1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1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00万元,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新增1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每新增1个直营或控股的网点给予1万元的奖励。连锁经营企业在开设10家社区(村居)直营便利店、智能售货点的基础上,且每店建设面积在20平方米及以上(含仓库)的(智能售货点不受面积限制),每新设立1家直营便利店、智能售货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28.推进农超对接。对各类超市从本县内生产基地、农户组织等渠道采购蔬菜、水果、禽蛋类等产品,且各类产品合计年采购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不高于采购额4%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以进货发票为准,并单独设账)。

29.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县财政3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星行动政策性奖补及长效管理绩效考评等保障经费(其中,每一年安排15万元考核保障经费,农贸市场专业托管经费另行安排)。对新创建、延续创建省级放心农贸市场按照省财政明确的标准予以补助。新认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经复评延续确认的分别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鼓励新型业态市场发展,发展任务完成1家补助6万元。支持绿色环保市场创建,果蔬菜皮就地处理、净菜上市农贸市场,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农贸市场,创成每家补助6万元。农贸市场远程监控宽带专项费每一年每家补助2000元。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新建农贸市场)项目,经县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验收合格后,根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新建农贸市场)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由县财政按照项目投入的60%给予补助(其中,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核价标准;新建农贸市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的核价标准)。政策性奖补的资金原则上用于本市场的日常维护管理支出。

八、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30.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鼓励将老街、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拍摄基地),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31.扶持影视企业发展。入驻本县指定区域的影视企业,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为标准,前4年按100%给予扶持,后6年按规上企业90%、其它企业80%给予扶持。对在文成申请注册登记、从业人员达6人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每一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32.鼓励涉文精品创作。对在文成申报立项的影视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在文成拍摄的影视作品并在我县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对获得国家“5个一工程奖的企业(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企业(不含个人奖)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5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温州市“5个一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连续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6万元的奖励,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的奖励。电视剧作品的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电影在国内院线首播且票房分账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分账票房的1%给予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在央视六套首播的给予奖励20万元。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芒果TV等主要视频网站首播的,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30万元。纪录片在央视九套首播的,每集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33.鼓励文成题材剧本创作。对文成影视企业在文成取景拍摄的影视作品,按照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群众演员)实际人数(凭住宿登记)、拍摄天数给予每人每日食宿补30元(房间不低于30间、拍摄10日及以上的剧组),每个剧组最高补助20万元。以文成为背景题材,并三分之二的拍摄周期在文成县内取景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电影、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给予编剧30万元奖励,在主要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国内院线上线首播的给予编剧25万元奖励;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芒果TV等主要视频网站首播的,半年内累计有效点击量在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编剧10万元奖励;影视剧本获得夏衍电影文学奖、国内A类影视节最佳编剧奖的,给予编剧50万元奖励。以文成为创作题材、体现文成元素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和主要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只能享受一次。

34.扶持重大影视产业项目。重大影视产业项目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所需经费从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对剧组拍摄的食宿补助,实行杀青申报、随时受理,拍摄完成奖励50%、播出后奖励50%;申请注册企业优惠期内享受的财政扶持,实行半年一奖、先缴后奖;对其它内容的奖励补助,实行企业申报、1年一次;对引进影视企业(含影视工作室)或对文成县影视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5.鼓励发展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基地。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级非遗传承基地(非遗体验基地、教承教学基地、研学基地等),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民办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租房新办的民办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100元/平方米、不超过15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对全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非遗馆,按陈列展览面积每一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36.提升体育产业品牌。新认定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由体育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全国水上(海上)国民休闲运动中心、全国水上运动俱乐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航空飞行营地、航空运动俱乐部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在3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40%明确。评为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和俱乐部,在4年有效周期内每一年按照国家、省两个等级分别补助50万元和30万元、35万元和 2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4A、5A级体育社会组织年度考核全市前十的,分别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只奖一次,不叠加奖励。

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37.扶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不含专用医疗设备)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项目完工验收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正常营业后,单个医疗机构由县财政每一年安排不多于50万奖励补助。

38.实施养老床位补助。对我县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依法登记、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数予以床位补助。对用房自建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每张床位每一年补助500元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除享受上述补助外,自建房的额外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给予每张床位50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建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项目不再纳入上述补助范围。

39.实行照料中心扶持。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持续开展。对于服务功能健全、运行正常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达到3星级以上),每一年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运行补助;对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根据“老年灶运行情况、服务老人人数和服务质量,每一年给予0.5—2万元的运行补助。

40.推行养老服务保险制度。对取得《养老机构许可登记证书》并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综合责任险的,县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保费直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十一、加速发展网络经济

41.加强典型示范培育。对列入省级示范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列入市级示范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和县级政府表彰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市级示范园区(楼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2.加强电商平台打造。在县域申请注册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度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5万元。鼓励农业实体企业在县域范围申请注册应用电商营销,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使用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30家以上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园区,每一年给予运营主体运营经费20万元;经营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数达15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楼宇,每一年给予运营主体运营经费20万元奖励。

43.实施快递补助。入驻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园(楼宇)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络服务、网络销售等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本县域年出快递业务量达2万件以上的给予每个快递单1元补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快递补助每一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若总额超出100万元,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按占比递减。

44.实施电商园区房租补助。入驻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网络交易平台、网络服务、网络销售等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文成县范围内申请注册,按企业办公场所(仓储场所)租赁合同给予租金补助。进驻县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仓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2元/月(11元/月)的租金补助;办公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仓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8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享受的办公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仓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45.实施乡镇电商楼宇房租补助。进驻乡镇电商楼宇的网络经济企业,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仓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内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6元/月(5元/月)的租金补助;办公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仓储面积超过5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4元/月(3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仓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或仓储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46.加快推进企业上云。新列入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本地云平台服务商年新增文成县上云企业数达50家(含)和100家(含)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企业使用云服务,按企业上云实际支付费用2万元(含)以下的,给予40%的补助,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给予30%的补助,根据企业当年费用次年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请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文成县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场主体包含企业和个体。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励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体育产业和养老服务业部分奖励由财政资金和体彩(福彩)资金组合安排。每一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批零住餐业上限奖励申报期为次年1-10月,服务业(不含批零住餐)上规奖励申报期,为申报上规年始第3年1-10月、第5年1-10月。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奖项(认定)已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县级仅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1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参照县财政部门口径。“以上包含本数。规(限)上、行业类别、同企业、非同企业口径,以及季度、年度核算期口径,均参照统计部门口径。第31条中影视企业入驻的指定区域,由文成县影视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

5.产业平台政策适用扶持对象及范围的说明。森林氧吧小镇政策适用区域范围:森林氧吧小镇总体规划4平方公里内。森林氧吧小镇政策适用产业范围: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以及在其带动下的健康产业、文创产业、信息技术等其他相关产业。森林氧吧小镇政策适用企业范围:在森林氧吧小镇内登记申请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或其他对小镇发展有突出贡献和意义的企业或机构(含社会机构、团体、设计室、工作室等)。森林氧吧小镇政策适用项目范围:须为项目投入、产出等相关经济指标能纳入上级对森林氧吧小镇考核指标统计范围的且落地在森林氧吧小镇范围内的项目。文商回归旅游配套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四至范围为文青公路、文瑞公路、规划龙丽温高速及56省道沿线山体合围区域,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具体由文商回归旅游配套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

6.参照其他政策扶持的内容。文成-瑞安山海协作生态旅游文化产业园核心区内的产业、企业、项目参照森林氧吧小镇政策执行。服务业企业节能降耗、科技企业认定、高新企业扶持、众创空间建设、科研载体建设、科技项目获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奖补,以及服务业企业涉及股改、挂牌、上市的扶持政策,适用我县《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政策进行奖补。

7.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转变,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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