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是认缴的会计分录,认缴资本怎么做会计分录 1.相关背景: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我国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缴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在认缴制下,投资者尚未出资,因此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不同意见。202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2.监管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的相关说明,在认缴制度下,出资人是否应当在实际出资前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具体合同约定确定。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合同明确约定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的,投资方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和相应资产;合同无明确约定的,为未来投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资产。
3.会计处理
参照上述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出资时间和出资额,投资方按照认购比例享有股东权益的,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资产,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权益工具等其他金融资产)
贷款: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等金融负债)
上述股东权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投票权;
2.按认缴出资比例分红权。
3.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表决权通常用于判断是否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投资者的财产权,也是判断相应资产和金融负债能否确认的关键要素。
一般来说,如果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人可以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有约定(或明确约定)投资人可以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则该事项只能作为一个待执行的合同。从《民法典》来看,属于一种未来出资承诺,不确认相应的资产和金融负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间分红没有具体约定,公司章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股东间分红以实缴比例为准。也就是说,按照实缴出资额分红是基本原则,按照认缴或者其他方式分红是例外。3354要求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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