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款项到账会计分录,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收到货款会计分录委托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本结算方式适用于在同城或异地银行开户的单位结算商品交易、劳务支付等应收账款。委托付款一般分为邮寄和电汇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委托付款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办理委托收款时,收款人应提供收款依据,但银行不负责审查就受理;
3.付款期限为3天,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算。缴费人在缴费期间未向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将在缴费期满时办理转账;
4.付款人需要拒付时,应在付款期限内向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银行不承担审核拒付理由的责任。拒绝付款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
5.付款人在付款日未付款的,应在2日内将有关单据交回银行,否则银行将给予处罚。
委托付款结算方式的账务处理分为两步。这里有一些例子。
【例】某私营公司向经销商兴华公司发送货物共计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委托银行代收货款。会计分录如下:
(1)在交货时。
借:应收账款3354兴华公司702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6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2)收钱的时候。
借:银行70200元。
贷:应收账款3354兴华公司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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