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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商标还在吗(公司注销注册商标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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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商标还在吗(公司注销注册商标还有效吗)

公司注销后商标还有效吗

公司注销后商标一般无效的。但若公司注销前,将该商标转让的除外。公司注销后商标可以在一年之内转让,也可以提交注销商标申请,如果公司在注销时未将商标转让,对于已经决定归属的,则企业可以通过移转将商标转移出来。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不是双方法律行为,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司注销的商标还有效吗?

公司已注销后商标还有效的。但若该商标以公司名义注册的,且注销时没有转让商标的,该商标会被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该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司注销了原来注册的商标还有效吗

公司注销后注册商标是还有效的,但仅限于公司注销前已经转让该商标的情形。若公司未办理转让的,该公司注销后,商标注册人消失,属于法定变更情形,应当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公司注销后商标还有没有效

公司注销后,商标还是有效的。《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可以知道,商标只能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然后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公司的注销不会导致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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