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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试行办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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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试行办法全文解读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试行办法全文解读

日前成都正式出台《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市场租房可领补贴,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并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下面小编为您解读全文,欢迎阅读。

保障范围为中心城区符合条件人群可领补贴

什么人能够领租赁补贴?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处长郑重介绍说,《办法》中明确,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五城区或高新区中等以下收入户籍家庭(单身居民),家庭成员按持有成都市户口、居住证人数明确补贴保障人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租赁补贴:

(一)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五城区或高新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二)具有五城区或高新区城镇户口,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下述单身居民。民政部门认定的最少生活保障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成年孤儿不受此年龄限制)且年收入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身居民;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五城区或高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年收入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单身居民。

申请家庭必须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办法》,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婚姻证明、单身情况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已在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产租赁合同和备案凭证,申请人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面积标准为人均20㎡

《办法》中规定,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2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8元/平方米。“在此标准之上,还规定了发放占比的标准。”郑重说,在成都市内租房居住的最少生活保障家庭(单身居民),发放占比为100%;年收入4万元以下的家庭(年收入2.5万元以下的成年孤儿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发放占比为70%;普通保障对象发放占比为30%。

补贴金额=(20平方米-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保障人数×发放占比。郑重举例说,一户三口之家的无房低保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其每月补贴金额为:(20平方米-0平方米)×18元/平方米×3人×100%=1080元。

《办法》中还提到,申请70%、100%发放占比的申请对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具体参照)。

《办法》中明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资料,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租赁补贴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提出申请

对于租赁补贴的申请流程,《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家庭或单身居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5日公示。

不同发放占比的申请对象,审核流程也不同,民政部门也将介入审核。申请70%、100%发放占比的申请对象,民政部门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申请30%发放占比的申请对象,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

最终,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出具《资格认定通知单》,资格有效期1年。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书面通知。

确认保障资格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于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内容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办法》中明确,协议期限不超过房产租赁期限,最长时限为1年,补贴发放总金额不超过房产租赁总金额。

租赁补贴每3个月发一次骗取资格的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办法》中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复核合格后的次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租赁补贴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已租房居住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租赁补贴每3个月发放一次。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之日止。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和发放前复核制。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3个月须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资格申请,各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每次发放租赁补贴前需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发放租赁补贴。

此外,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转变的,应在发生转变后的30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的街道办事处(社区)申报转变情况,各部门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单身居民)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对象,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办法》规定,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须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一经发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租赁补贴资格,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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