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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公司注销(异地分公司注销程序)

  
很多企业对异地分公司注销(异地分公司注销程序)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异地分公司注销(异地分公司注销程序),希望大家能对异地分公司注销(异地分公司注销程序)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异地分公司注销(异地分公司注销程序)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异地分公司注销(异地分公司注销程序)

异地办理分公司,必须独立核算吗?

并不是必须独立核算,可以自行选择。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这个没有统一规定,由单位申请,税局审批确定的。

所以说跨省异地分公司,既可以选择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根据分公司利润表情况填写申报),也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根据总机构分配结果申报)。

严格来讲,如果分公司只是总公司某一个职能部门的延伸,并不从事独立经营活动,因此也没有自己的经营活动收入,无法独立核算,通常采用非独立核算,由总公司统一建账,统一核算即可。

如果分公司相对独立从事完整经营活动,有收入,有对应的成本费用,从内部管理的角度也自然应当独立核算,这样就需要单独建账,单独开设分公司账户。

独立核算分公司应单独交纳增值税,同时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汇总缴纳,但如果是跨省分公司会涉及分公司本地预交所得税的情况。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没有完整经营活动,自然没有收入,不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只需要将所花费成本并入总部核算即可。

分公司无论是否选择独立核算,均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必然要求申报纳税,当然如果没有经营和收入可以零申报。

异地外派部门如果并不从事独立经营活动,不要选择分公司模式,直接设立办事处即可,不需要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拓展资料:

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其实,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意思就是如果你是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设立分公司。

一旦设立了分公司后,就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税务管理。但如果企业认为外派机构并不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办理分公司,而是自行设立办事处即可,办事处人员、费用均回到总部核算即可,那么自然也就不涉及税务登记和税款缴纳。

我公司在异地设立了分公司,现需注销,将分公司固定资产转入到总公司的账面上,请问这种情况要视同销售吗

99%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过你也可以尝试写份固定资产销售减免申请给税务机关(分公司名义交异地主管机关),兴许能中奖。以下为正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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