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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所得税(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

  
很多企业对分公司注销所得税(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分公司注销所得税(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希望大家能对分公司注销所得税(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分公司注销所得税(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分公司注销所得税(分公司注销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销的分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按照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需要缴纳在当地,例如:我司在2008年7月底注销分公司,那么注销的分公司所得税第三季度如何处理,是否按照总公司7月份的所得税额乘以分配比例(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来缴纳,如提出注销的时候是7月份,审批完成的时间是8月份,所得税是缴7月份一个月还是7、8两个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注销以后,才能依法结束纳税义务,且在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负有将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如果该分支机构是8月份才办理完注销手续,那3季度就应该在当地预缴7、8两个月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开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涨了,等分公司注销后能不能降?

分公司的所得税都是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的,所得税缴多少都是由总公司决定,与分公司没有关系。分公司注销后也不能降。

如果开了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增长了,那么说明该分公司赚钱了,何乐而不为呢。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四条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分公司独立核算,已经注销有清税证明,总公司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吗

不用。

应按独立企业作为劳务费用结算,凭票扣除。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如果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分公司准备注销那么什么时候开始不分摊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

第一,总公司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公司,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公司都需要就地缴纳。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分公司,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总、分公司所得税不是根据各自的账面利润计算的,而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然后由总、分公司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第三,对于所得税的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预缴。

由此可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仍然是总公司,分公司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公司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公司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公司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公司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公司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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