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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小微企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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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小微企业注意事项)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 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 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组织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牵头组成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含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的组织、申请注册管理、申报信息资料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已入库企业年度数据更新、已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公示公告、入库登记及编号撤销。

二、评价流程

(一) 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申请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陆全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站: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申请注册基本信息(已申请注册企业无需重新申请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

(二) 企业自主评价。申请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表》,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信息表》首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 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至省科技厅;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提交时间以最后一次补正提交时间为准。

(四) 公示公告。省科技厅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会同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处理,相关结果通过系统告知企业。公示无异议的,在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告,赋予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有关单位可通过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查询登记编号。

三、时间安排

2020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工作在3~11月开展,每月公示一批,各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双休和节假日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各评价工作机构须在各批次截止日期前,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省科技厅统一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科技型小微企业群体是优化区域创新生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地区科技创新发展成效的重要体现。各地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入库、培育服务工作,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入库评价作为落实各级关于小微企业的有关要求和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优化区域创新生态。

(二) 加强政策宣贯。各地市科技部门要切实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分析辖区内企业,确保所辖区域内企业能够充分了解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广大小微企业开展评价入库,发动辖区内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参与评价。

(三) 加大政策落实。各地市要进1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1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惠企行动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统筹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以及地市财政资源,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金融等多种科技政策工具,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实施精准支持,扩大科技型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服务覆盖面。

(四) 加强工作保障。各地市科技部门要严格按照《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充分保障评价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工作人员要恪守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加强廉政党风建设。

各地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省科技厅将每月向各地市人民政府通报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入库情况。深圳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评价入库工作按有关权限自行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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