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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手续)

  
很多企业对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手续)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手续),希望大家能对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手续)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手续)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建筑资质过期如何办理手续)

建筑企业资质过期怎么办?

有以下两种方法。

资质的动态考核(抽查),是不定年份的,由市级主管部门,下达通知后,企业材料上报。

是资质有效期审核,这个要看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什么时候,一般提前45天领取文件,准备资料。

资料方面整理也要向申报资质时一样,其次业绩、人员方面都是有要求的。

建筑业资质有效期几年?过期怎么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可以到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但是企业一定要注意到期时间,资质延续必须是资质还在有效期内,才能称为延续。一旦资质过期,只能按照重新核定的方式进行申请。因此,企业一定要提前三个月做准备,保证留出充足的时间进行衔接。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在全国内都可以通用。

建筑资质:

建筑业资质证书到期怎么办理

建筑业资质证书到期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首先需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县建委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该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建管处施工科进行核验;

3、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验合格之后进行公示;

4、公示完成后,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即可打印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建筑资质要过期了怎么申请换证?

建筑资质过期,那么资质就不存在了,就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失,公司就不能有序经营,不能进行任何招标活动,不能从事一切关于建筑行业的工作。

那么我们该如何来延续我们的建筑资质呢?企业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

1.建筑资质延续一般在当地的住房和建设部门进行办理,延期需在到期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的资料需要和新申请的资料一起提交主管部门。

2.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3.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4.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5.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到期了怎么办?

可以申请延期,流程如下:

1、原由省建设厅许可的三级资质,申请企业到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延期的意见。

2、其余由省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到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上报,省建设厅给出延期意见。

3、中央、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级厅局下属企业申请延期,直接报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受理中。

施工资质到期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在建筑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施工企业可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资质延期。. 1 对于有效期内符合有关规定且武器档案中不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相关资质审查后千万不要等到资质证书已经到期后才开始考虑这种问题,资质证书在到期前3个月左右,建筑公司就应该筹备资质延期手续的办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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