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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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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广东省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汕劳社[2003]13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1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1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和《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凡成功推荐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都能够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二、补贴条件本市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到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如从事无固定单位等灵活就业的须持有效证明(如劳务协议,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的证明等)。三、补贴标准每成功推荐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发给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四、申领补贴时间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时间为每季第1个月的1-10日(节假日顺延)。五、申领、审核和拨付补贴程序(一)提供资料。职业介绍机构须持下列资料向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1、《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失业证》复印件;3、《职业介绍推荐信》复印件;4、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5、《职业介绍许可证资质》复印件;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7、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协议》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二)审核拨付。1、市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和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属职介机构成功介绍城镇失业人员和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如市、区、县属职介部门交叉介绍市、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按企业归属管辖申报。2、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审查后,在《汕头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3、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后,在30日内完成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职业介绍补贴款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同时将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六、补贴资金支付来源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本市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成功介绍区、县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款由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凡成功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按职介机构归属分级支付。七、其它(一)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计算申报。(二)职业介绍机构要如实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有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对申请手续和相关资料不齐全的职业介绍机构,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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