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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建筑施工办理资质(宁河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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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建筑施工办理资质(宁河区工程)

2015年宁夏异地建筑企业现还需要办进宁许可证吗

二、办理程序

1、外省、市建筑业(监理)进入肇庆进行工程投标备案程序

1) 按招标公告内容的要求在报名时提供的资料一册(包括带原件核对 );

2) 携带资料齐全,按招标公告规定的备案时间,到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

2、外省、市建筑业(监理)企业进入肇庆市承接工程备案程序,

外来企业凭中标文件(需招标工程)、招标邀请函或业主委托函到市建设局建筑管理科,领取《外地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肇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或注册许可)登记表》填写,并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办理单项施工(监理)备案手续。

三、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具备的资料

1、外来施工承包工程(监理工程),填写好《外地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肇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或注册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

2、进肇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进肇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职称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需持上岗的各类人员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包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质安员上岗管理手册(原件)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师、监理员上岗管理手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手册(近三年内);

6、业主委托业务函或招标邀请函(公开招标项目可不提供本项目文件,但要提供中标通知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9、提供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提供质安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1、法人证明书、法人代表人业务委托证明书原件;

12、水利水电、电力、电信、交通等专业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须出具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年度注册时,另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主要简历及近两年业绩(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驻肇庆市组织机构情况和管理制度;

4、如属施工企业,要提供在粤(或本市)施工项目竣工评价资料的复印件。

四、本表中“企业类型”指经济性质,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承接业务内容”指施工承包、工程监理或工程招标代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筑工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的有形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秩序。

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自治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含中央驻宁单位和直属企业所属专业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使用自治区内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七条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建筑科学技术和民族地方特色建筑设计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本区民族地方建筑设计和建筑物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在建筑活动、建筑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建筑许可第八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其他需要资质管理的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对前款所列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条 自治区外、境外建筑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件,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按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规定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凡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有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第十六条 除军事工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方。

公共大中型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可采取竞选方式确定。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从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到竣工验收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筑管理,是指对建筑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

永宁、贺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各职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供电等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外,还应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非专业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管理。第七条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向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经国家、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单位);

(三)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四)建设工程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经考试合格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合并、分立、歇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解散等,须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条 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自治区境外单位和个人,须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宁许可证和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和登记手续;自治区境内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函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资质验证后办理进银许可证。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立项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开工前,须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并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订合同;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七)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如何积极配合建筑管理处开展资质核查工作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精神。决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一体化企业;已办理资质核验的省外入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施工一体化企业。

二、核查人员组成及方式

(一)人员组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本行业专家组成核查工作组。

(二)核查方式:采取自查自纠与抽查方式相结合。

1.自查自纠,由施工企业自查,企业提供近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公司承担工程(含竣工和正在施工)项目清单。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填报的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外入黔的企业上报省厅建筑业管理处;

2.实地抽查,一是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阶段(10月17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对本地区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检查,并填写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二是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阶段(11月7日前完成)。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在建项目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各县(市)不得少于3个项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并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填写《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并上报省厅。三是省厅抽查阶段(12月10日前完成)。对各市(州)10个在建项目进行抽查,并实地核查施工企业的办公场所。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法处理,同时对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进行通报。

三、核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时间2014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二)实地抽查,时间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止。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办公地点及设施是否满足施工业务开展的要求。

(二)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施工企业所开展的工程项目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无签订阴阳合同和明显恶性压价行为。

(四)核查施工企业所施工的项目履职履责情况。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设立项目机构、配备施工人员和设施。

(五)核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到位履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有无转让、出租、伪造、涂改施工岗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六)核查是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动态考核涉及广大企业的切身利益,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省外入黔企业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动态核查的自查自纠资料(施工企业在黔承接工程项目明细表,省外入黔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自查表)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人:吴炫桦,电话(传真),0851—5360371;宁旭华,电话:0851—5360281,邮箱:gzjzaq@163.com),如企业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资料的将全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不良记录;企业要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的将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实地核查办公场所和在建项目时,企业负责人、(省外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已备案人员应到场。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人员不到场的,视为不接受核查。

(三)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当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和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核查尺度。核查结束半个月内,省厅组织考核人员形成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

(四)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核查,不得漏查,也不得增设标准以外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条件。在完成每家企业核查时,应当对核查情况当场反馈,双方签字认可。

(五)严守工作纪律。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就餐、宴请和住宿;不得参加被核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六)认真完成工作。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完成好工作任务。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对各工作环节、每项工作任务都明确具体责任人,客观地记录和报告发现的问题,完整填写核查信息,做到不遗漏、不隐瞒。对核查的问题要做到定性准确,结果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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