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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桥建筑资质办理(长生桥建筑资质办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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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迁户口需要那些手续

重庆市九龙坡区迁户口需要的手续: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扩展资料:

重庆市户口迁移程序 :

一、受理范围: 凡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产权房屋,取得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购房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但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

二、办理程序、时限及手续: 

(一)区内迁移的,居民持相关手续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二)主城他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城镇迁入的,应先到迁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户证明》,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开具《户口迁移证》,之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 三)主城区外及主城区内农村迁入的,派出所按要求审核收集相关材料后报分局审批,三十五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开具《准迁证》,居民持《准迁证》二联及原籍《户口簿》回原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办理《准迁证》所需手续如下: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缴房款发票、开发商证明);

5、大专以上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6、用工合同或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暂住证明;

8、民警调查报告;

9、其他证明材料。

迁户口条件:

1、户口可以进行直系亲属投靠:未成年子女、年老(60周岁以上等)父母、及配偶之间相互投靠迁移;

购房入户的:当事人的房产面积、房屋所在地、购房时限、迁入户口的总人数、社保缴纳年限等,需要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

人才引进的: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入户资质、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等条件,达到当地的入户要求;

2、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迁户口的问题

求渝府(2010)98号文件下载

渝府〔2010〕9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的区,由综合执法局(或履行综合执法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上述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法建筑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降低管理资质等处理。责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及其占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确认并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备案,解除相关限制。

市政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城市景观的亭、棚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施工、装修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进行绿化。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对利用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其住所(经营场所)被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商部门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后,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可能发生冲突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派出相应警力,密切配合。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违法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和有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制度支撑。

信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对重要的新闻报道审核把关。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强拆时,应当将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查处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对违法建筑的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按照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对行政处罚权的划分,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发挥专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杜绝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重拳出击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建立对违法建筑预防、制止、处置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预防体系。在现有规划、土地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市、区、镇(街道)和村社四级纵向的违法建筑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同时,建立工商、产权登记和水、电、气等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供电部门不得立户供电,其他用电户不得向违法建筑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也应依法作出相应限制,多方位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是建立镇(街道)、村、社发现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机制。镇(街道)、村、社要切实履行好对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强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筑,并经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或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财产损失。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主城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四山”管制范围内、顶风修建违法建筑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主城各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处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转入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对违法建筑应建立详细台账,实行一处违法建筑一张验收表,每一处违法建筑应附拆除前后相片、详细位置、面积数量,经办人和验收人应在验收表上签字。验收表作为年终检查和下拨拆违经费的依据。

(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主城各区、北部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仍未整改的下达督查督办通知。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违法建筑而没有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予以强制拆除,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没有组织强制拆除的,属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项目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或一个镇(街道)行政区域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筑3处及以上且未处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七)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按每年市政府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年违法建筑整治任务与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任务的,按未完成量和计

划任务的比例扣分。对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新增违法建筑未处理的,以及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拆除或查封施工现场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未依法组织实施的,按规定予以扣分。

(八)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从2010年开始,在主城区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称号,并在全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授牌后产生新违法建筑的实行摘牌制度,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要坚持尽量动员自行拆除的原则。对愿意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组织力量协助其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在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做好保障工作。切实落实违法建筑整治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职责划分,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单列整治违法建筑的专项资金,保障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开展。对拆除违法建筑后的环境要及时整治,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拆除后的垃圾清运、路面整治、土地复耕、绿化整治,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动态和典型事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五)确保安全。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出现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整治工作,真正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抓实抓好。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各种预案,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五、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镇(街)明细表

渝中区:全部行政区域

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

北部新区:全部行政区域

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石马河街道、五里店街道、鱼嘴镇、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复盛镇、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局部)。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磁器口街道、联芳园区、沙坪坝街道、覃家岗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小龙坎街道、新桥街道、渝碚路街道、詹家溪街道、歌乐山镇、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石井坡街道、童家桥街道、虎溪镇(局部)、回龙坝镇(局部)、土主镇(局部)、西永镇(局部)、井口街道(局部)、井口镇(局部)、凤凰镇(局部)、曾家镇(局部)、青木关镇(局部)、中梁镇(局部)。

九龙坡区:高新区、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九龙镇、石坪桥街道、谢家湾街道、杨家坪街道、金凤镇(局部)、含谷镇(局部)、石板镇(局部)、巴福镇(局部)、铜罐驿镇(局部)、西彭镇(局部)、白市驿镇(局部)、华岩镇(局部)、走马镇(局部)、陶家镇(局部)。

南岸区:经开区、花园路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龙门浩街道、南坪街道、铜元局街道、鸡冠石镇(局部)、长生桥镇(局部)、广阳镇(局部)、南坪镇(局部)、南山街道(局部)、涂山镇(局部)、峡口镇(局部)、迎龙镇(局部)。

北碚区:天生街道、朝阳街道、蔡家岗镇(局部)、北温泉街道(局部)、东阳街道(局部)、龙凤桥街道(局部)、施家梁镇(局部)、童家溪镇(局部)、歇马镇(局部)、复兴镇(局部)、水土镇(局部)、澄江镇(局部)、三圣镇(局部)、金刀峡镇(局部)、天府镇(局部)、静观镇(局部)、柳荫镇(局部)。

渝北区:龙塔街道、龙山街道、龙溪街道、回兴街道、两路街道、古路镇(局部)、龙兴镇(局部)、木耳镇(局部)、双凤桥街道(局部)、双龙湖街道(局部)、王家街道(局部)、玉峰山镇(局部)、悦来街道(局部)、洛碛镇(局部)、石船镇(局部)、统景镇(局部)。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龙洲湾街道、鱼洞街道、界石镇(局部)、安澜镇(局部)、惠民街道(局部)、南彭街道(局部)、南泉街道(局部)、一品街道(局部)。

备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为准,各区具体建设用地范围由各区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共同确定。

广州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州 市最新 征地补偿标准 是什么 (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市桥街道、沙湾街道、钟村街道、沙头街道、东环街道、桥南街道、大石街道、洛浦街道、石壁街道、大龙街道、小谷围街道、石楼镇、石_镇、南村镇、化龙镇、新造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 征地 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土地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黄阁镇、万顷沙镇、横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116000/亩;园地;89267元/亩;林地:40800元/亩;养殖水面;120500元/亩;未利用地:35667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三)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土地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沙街道、黄埔街道、红山街道、鱼珠街道、文冲街道、南岗街道、荔联街道、穗东街道、长洲街道、萝岗街道、夏港街道、东区街道、联和街道、永和街道、九龙镇。 补偿标准:耕地:85433/亩;园地;65733元/亩;林地:30867元/亩;养殖水面;88677元/亩;未利用地:263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四)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土地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三灶镇、南水镇、红旗镇、平沙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征地补偿 条例 第二十九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 土地所有权 人。未经确权登记的,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支付给村民小组(社);村民小组(社)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支付给村(联社);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 青苗、水产品的补偿对象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青苗转由他人经营管理的,补偿对象按承包经营权人与经营管理人的协议确定,协议未约定的对经营管理人予以补偿。 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本市征地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原则上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 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包括一般青苗补偿和长生青苗补偿,以土地面积(亩)为计算单位,按照本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予以补偿。 一般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补偿,包括水稻、蔬菜(包括叶菜和果菜类)、花生、薯类、甘蔗、玉米、豆类等。 长生青苗补偿是指对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生长周期较长的经济作物以及水产养殖品的补偿,包括苗木、花卉、果树(荔枝、龙眼、黄皮、杨桃、香蕉等)等。观赏类植物(含绿化树、名贵树)由权利人自行处理,迁移等费用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并发布。 水产品按照本市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附件3)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地涉及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原则上按照建筑成本价(附件4)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 征地补偿中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权利人共同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第三十六条 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按照原规模、现行标准实施,满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则进行补偿。对因改造、扩容、超过现行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附件4)予以补偿。 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估价机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留用地安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留地。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与征收部门提供的有权处分的房屋进行等价置换,并签订书面置换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在符合规划现状前提下,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成片的闲置或者低效建设用地改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原产权人可以按 宅基地 基底面积折算成股份,获得村经济发展用地的经营、租赁收益分成。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或者同等价值的物业补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按等价值或者等面积重新安排留用地。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十九条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者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作价入股,作为被征收土地划拨或者出让的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法律是严谨的,对于征地国家做出了极其明确的规范,就单论征地补偿一项,国家就根据土地类型、土地所处地区做出了明确的划分,这使得土地所有者有了最满意的物质保障。当我们所有土地需要国家征收时,我们应先查看自己所属土地区域,政府会根据不同情况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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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墓》

《神墓》为著名网络小说作者辰东的成名作,首发于起点中文网。是其处女作《不死不灭》的续集。该书以主角辰南寻找万年前爱人雨馨、追索神魔灭亡遗秘的行迹为线索。

引出浩茫六道、天地棋局,演绎出一部充满热血、壮烈、凄美的传奇,道说出无数英雄佳人的传说,并对人性、社会、生命等元素进行了些许探讨,令人读后不仅为之感动激发,且余味无穷,回思不断,可谓网络小说中优良之品。

2、《遮天》

《遮天》为古典仙侠类型的网络小说,小说签约授权首发连载于起点中文网,作者是辰东。本书以九龙拉棺为引子,带出一个庞大的洪荒玄幻世界,引出上古神话的遗秘,卷帙浩阔,设定繁杂,人物众多。

3、《斗破苍穹》

《斗破苍穹》连载于起点中文网的古装玄幻小说,作者是起点白金作家天蚕土豆(李虎),已完结。这里是属于斗气的世界,没有花俏艳丽的魔法,有的,仅仅是繁衍到巅峰的斗气!

4、《武动乾坤》

《武动乾坤》为东方玄幻小说,签约授权首发连载于起点中文网,作者是天蚕土豆。小说讲述了大炎王朝天都郡炎城青阳镇,落魄的林氏子弟林动在山洞间偶然捡到一块神秘的石符而走上的逆袭之路。2017年7月12日,《2017猫片 胡润原创文学IP价值榜》发布,《武动乾坤》排名第15位。

5、《狂神》

《狂神》首发于幻剑书盟的一部玄幻小说,作者是唐家三少。这个故事发生在一个充满战争的世界,在晋元大陆上生活着很多种族,其中以人族、魔族和兽人族实力最为强大,为了争夺更多的土地和资源,战火数百年从未间断,而我们的主人公就是在这个乱世应运而生的一个兼具人、魔、兽三种血脉的混血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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