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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

  
很多企业对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希望大家能对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

相信很多人还在为专利技术交易服务规范的问题而苦恼,甚至有一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茫然和无助感。既然学习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我们当下的问题,小编也很乐意通过本篇文章,围绕全国专利技术交易平台的问题讲解来为您答疑解惑。也希望您能在认真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首个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

我国首个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正式发布,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利代理服务国家标准。我国首个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我国首个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在2017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一串数据中显示,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连续6年位居世界之首、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8.0件。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专利代理行业规模稳步扩大,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6年底,专利代理机构已达到1511家。在专利代理机构的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专利代理市场竞争激烈,同行间的恶性竞争、执业道德缺失、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低下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背景下,规范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的国家标准亟需出台。2017年11月,我国首部专利代理服务国家标准发布,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在编制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立足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求,提取共性特征,规范服务行为,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规范》的实施首先有利于维护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没有能力辨别服务质量的高低,也没有能力监督代理服务机构及代理人的行为。通过实施《专利代理服务规范》,通过公众信得过的权威机构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布于众,使委托人了解相关代理机构服务信息,压缩低质代理机构和黑代理的生存空间,而从维护有效专利代理服务市场秩序。其次,能促进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实施《规范》,为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标准,规范代理机构的服务行为,促使专利代理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内部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为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建设方向和参考标准,逐步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规范》的实施有利于强化专利代理服务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关于我国首个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的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代理人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广东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第二章 激 励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第十一条 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第三章 应 用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应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合作,共同研究、开发和应用专利技术。第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专利技术交易机构、网络专利交易平台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第二十条 拥有专利资产的单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应用。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和主要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专利,省人民政府认为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依法决定在批准范围内推广应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第四章 保 护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具有等同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实施其专利。

前款所称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提供技术交易信息、场所、网站,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技术招标、技术拍卖、技术交易咨询、技术产权转让中介、技术产权使用许可中介等活动。第四条 鼓励兴办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扶持技术交易,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当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改造传统产业,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技术的一方对所提供技术及其产权归属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接受技术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介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第八条 市场交易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二)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

(三)串通招标、投标;

(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技术价款、技术交易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原件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认定登记并出具认定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认定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行业组织或者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为登记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应当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四条 设立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技术经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从业资格,遵守国家有关经纪活动管理规定。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订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 从境外引进技术所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对在技术交易项目实施、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资本化及技术市场监督、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主管登记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在技术交易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活动中从事诈骗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不断关注,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于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研发出来的成果,很多人都会选择去申请专利。但是由于申请的过程对于不熟悉流程的研发者来说,是一件很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因此就会有很多申请人选择代理机构,于是代理人的行业也就逐渐发展起来。《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已于日前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重磅消息:《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原则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范围、总则、管理要求等,旨在通过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过程程序化,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专利代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据了解,《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在编制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立足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求,提取共性特征,规范服务行为,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八戒知识产权提醒您,专利代理人是队伍专利制度运转的重要支撑,按照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改革、实现创新发展,是建设高素质专利代理人才队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支撑的需要,因此一定要谨慎。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代理人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专利交易的成本有哪些?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交易成本的一般概念为,消费者靠市场来运用产权资源的成本,主要有收集市场信息的成本、缔约成本、监督成本和强制 缔约成本。

其次,交易成本的特征和成因上来说,专利交易成本是机会成 本,是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与调节过程中不可调和的资源,无法消除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交易信息的不完全性;即专利交易双方主体间知识、信息不对称后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交易成本的扩大。(2)资源的稀缺性;由于交易成本的机会性更大,人们需要对交易的方式进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影响着交易成本。(3)对象的高度专用性;因为所交易的对象不是一般的普遍物,本身具有高含量的技术要素,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但是不能适用其他环境,否则,将无法生产或者损失 生产成本。

(4)交易成本准确计算的滞后性;交易双方无法根据现有各结构,来计算交易成本的数量和种类。

所以,交易的这些特征在一定基础上,造成了交易费用的增加,各种契约方式的选择、交易制度的确立,都是交易成本的根本原因之一。

影响专利交易成本中的因素分析

1.专利交易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专利交易的高信息成本 和高服务成本

专利技术的基本特征就是公开的垄断性,即技术的公开性与权利的垄断性,但是针对一些重要发明专利的技术,如产品的配方及其制备方法,权利人为了保护核心的商业秘密,只公布了一些宽泛的、浅显的外延技术,交易另一方对此技术的相关信息都一无所知。这对以后的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市场占有等等,都需要较大的费用来支出,无疑增加交易潜在的成本。

2.特殊领域的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转换,决定了交易高收益的不确定性。

因为,像一些煤矿安全技术、瓦斯爆炸技术、高精确的新规电子技术、新能源技术等,由于前期开发资金的投入较多、人力物力的累积,耗费时间较长,以致最后产业化时的高产出,影响着交易时的收益大小。同时,一旦交易渴望值较大时,就会冒着无法收回的风险,造成技术浪费,影响着交易双方的完成。

3、专利交易制度激励约束的松弛,不可避免地造成专利交易出现的道德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企业自身 道德素质的缺陷和利益驱动,激励措施的不健全,执法程度不严,人们道德意识观念不强,所造成的一些技术纠纷,技术泄露的事件不断发生,将严重的影响着交易量的形成,给交易双方信息的抉择,产业的转化,造成大的损失。

如何降低专利交易成本

1.进行权利弱化,来分享利益平衡,降低专利交易成本

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来预防权利滥用和扩大化,这就需要进行权利弱化与利益平衡的分享了,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符合此项效率观,因为依据该理论所建构的制度,首先有利于增加公众利益,并且这种增加不仅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能使其利益得以增加。由此可见,专利技术权利的弱化,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使知识产权所有人、有关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都能从中分享到由此所增加的利益。

2.创造良好的法制和信用环境,来为降低交易成本做后盾

首先,强化专利技术交易制度建设,来全方位保护专利权;因为产权越明晰,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各地方要建设 完善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市场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作用;其次,使专利制度与科研管理制度想结合,共同促进交易的完成;实施完善的技术开发奖励措施,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成果的发展进步,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三,建立合理的激励措施,避免权利扭曲;如企业为了减税,来审请的高新企业认证,可是专利拥有量又是认证的必要条件之一。于是就产生为了不当的目的,而竭力去进行专利交易,获得不当的利益;另外,就是不能用对某些企业参评的目的,向企业强下专利指标。所以,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进行良性循环。

第四,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广大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专利池,提高技术的认知度,开发社会整体创新程度。 第五、降低专利交易中的流程,为交易快捷进行提供通道;为方便专利交易,如专利用益出资、专利质押、专利信托等,简化交易流程,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

总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专利交易成本的大小,不是取决市场,而是与政府行为,企业观念、相关权利人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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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价在专利交易过程中的应用价值

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物。自20世纪初,美国开展技术评价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科技评价已受到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政府有关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多次强调要加强技术评价工作,将技术评价作为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高专利交易效率和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的重要基础性环节。

一、概念及作用

所谓技术评价是指: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站在公正立场上,从技术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成熟度、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和投资风险等维度,进行全方位分析、测评、评估和评价,充分挖掘和展示委托技术项目的创新价值和市场开发价值,同时也为产品和技术的改进、提升、完善指明方向,纠正科研偏误,降低研发风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专利交易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标准号:GB/T 34670-2017,以下简称《标准》)中,将技术评价明确为六个专利交易服务类型之一,《标准》规定:在制定专利交易服务方案过程中,专业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应安排技术评价。

技术评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获得价值认定,促进技术交易

科学客观的技术评价是获取投资、融资、许可、转让、合作中对成果价值评判的重要依据和科学决策参考,有利于减少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沟通和谈判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2、获得国家奖励和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

技术评价是申报国家及地方行业科技奖项的重要佐证材料。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把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3、获得行业认可和职称评定

通过行业权威专家的评价,有利于技术成果快速获得行业认可,科研人员在职称晋升时,技术评价报告可作为对其科研能力和研发水平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国内外形势

作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环节和有力抓手,技术评价目前已成为科技计划、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从国际层面上来看:

美国是最早在科技管理活动中引入科技评估机制、建立评估环节的国家,并建立了科技评估支持系统,其完善的评估理论,评估体系、评估机制以及丰富的评估内容和形式,吸引了许多国家纷纷效仿。法国、德国、加拿大、日本、丹麦、瑞典、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先后开展科技评价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机构及法律体系。

从国内层面上来看:

对我国而言,虽然科技评价工作起步较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与此同时,政府相继颁布了相关政策,对技术评估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国家专利交易体系建设方案》指出,“加快社会化专利交易机构发展。鼓励各类中介机构为专利交易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科研“三评”改革意见指出,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要突出企业主体和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三、市场需求及容量

从创新主体的需求来看:

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创新主体认识到,技术发明从实验阶段走向生产应用需要评价,研发成果由生产阶段转向市场开发需要评价,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让渡及转移更需要评价,科学权威的技术评估评价,能挖掘成果创新价值、明确应用条件、规避开发风险和优化研发方向,是一项高附加值的科技服务智力产业。专利技术的成果化,科技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资本化,都离不开公正权威科学的评估评价服务。

从市场需求来看:

目前我国正处于大量基础研究成果加快向技术应用转化的历史性阶段,大量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转移、转让和产业化、市场化,越来越需要技术成果评价服务,在专利交易和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也越来越强调和依赖技术成果评价的作用。因此,技术成果评价的市场需求近年来正迅速增长,市场需求非常可观。

以近几年新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例,银行对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这一条中,明确提到:1)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2)专利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专利技术,还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而这些正是技术评价进行的工作。因此,技术评价报告可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重要文件。

四、认知误区

认知误区1:

不用进行技术评价也能进行技术转让。

很多技术权利人认为,技术本身如果极具价值的话,就算不进行技术评价,也能成功进行技术转让,其实不然。技术评价是针对某项专利进行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实施风险的评价,它将技术的客观质量进行量化和研判,能够为技术转让提供权威的评价依据和科学决策参考,可以有效减少交易双方技术风险,是技术成功转让的必要条件。

认知误区2:

技术评价并非一定要包括价值评估。

技术评价是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技术和专利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生产应用、市场开发、经济效益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估和评价,评价服务的完成是以评价报告的形式呈现。评价虽然包括定量分析,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包含技术的价值评估,更不等同于价值评估。技术的价值评估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成熟的方法体系,评估结果缺乏可比性,带有很大不确定性,因而,进行技术的价值评估,以及对于价值评估结果的应用,都需要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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