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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市假冒注册商标案(揭阳公司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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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一条 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以下简称打假)。第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专利的;

(三)盗版复制的;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九)国家明令淘汰的;

(十)过期、失效、变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六)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使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商品为用户、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

(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以下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行使封存、扣押职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鉴别的,应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鉴别。

未经实施封存的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广东省揭阳市《爱美诗》注册商标

1、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私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属于犯法;2、是侵犯了爱美诗的商标专用权;3、具体赔偿的话见下面商标法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解释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解释规定是怎么样的?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罪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 法规 定及司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 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 单位犯罪 。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 注册商标 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 行政处罚 或者承担过 民事责任 、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 商标注册 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 代理 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其他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非法经营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 非法经营 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注册商标指的是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得到的一种 商标 ,如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话,在刑事法律当中是否构成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数额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说在我们国家该为的数额较大指的是,销售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怎样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作出认定

《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的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假冒商标案哪些行为会被判刑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判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判刑:(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以下简称打假)。第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专利的;

(三)盗版复制的;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九)国家明令淘汰的;

(十)过期、失效、变质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六)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使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商品为用户、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

(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

(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

(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以下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

(三)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四条 行使封存、扣押职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鉴别的,应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鉴别。

未经实施封存的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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