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代理记账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1。专职员工不少于3人;2.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人员;3.是依法设立的企业;4.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范。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三)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且为专职人员;(四)簿记业务内部规范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办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经代理记账机构独立评价和认可。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代理记账】呼和浩特注册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注册,有很多的注意事项,比如说起名字,注册资本要多少,注册地址的选择等等,这些都会影响着公司以后的正常营业。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呼和浩特注册公司注意事项吧!
一、公司命名绝非起个好听的名字这么简单
当公司确定起好名字后,可以先在工商企业信用网上查询检索,看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提高通过率。有创业者公司取名:中国XXXXXX,这个核名国家会特别严,基本不可能过。
还有重要的一点,公司字号和品牌名称是否要一致。这个可以具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来决定。如果字号和品牌名称一致,一定记得检索域名及商标注册情况,查看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已被他人注册,建议换名字,土豪除外;如未注册,一定记得公司成立后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和域名。公司字号一旦确定,不要轻易变更。因为变更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营业执照等各类事项的变更,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二、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
2014年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此时,可能很多人觉得注册资金就多写一些,反正不用真缴,动不动5000万、1亿,还可以显示公司实力雄厚,有面子。请注意,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见到钱。而且公司遇到债务纠纷,引起了官司赔偿,法院是会追缴认缴资本进行赔偿的。
此外,投资款由个人卡转到公司银行账户时,请务必要备注“投资款”,这样才能充分说明你已经实现了认缴,否则以后很难说明清楚你的钱是个人借款还是投资款。
三、公司注册地址直接影响公司税收政策
这是呼和浩特注册公司注意事项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地址是注册公司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政策等等。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合法及有效产权证的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各地区有不同规定,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
四、公司注册时间越早越好
很多人觉得,什么时候注册公司问题都不大,公司可以先运行,慢慢注册,其实一旦团队稳定后,公司越早注册越好。因为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有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市。而且注册公司后,像商标、专利的申请,微信公众号认证都可以尽早展开。
以上四个方面就是关于呼和浩特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如果大家对这方面还不是很了解,可以找一家专业的公司来代理注册,在这里给大家推荐,这是一家专业的企业服务提供商,大家可以放一百个心。
代理记账:呼和浩特公司注册方法有哪些
说起公司注册,想必很多朋友都会感到头疼吧?主要是对于注册公司的一些条件、流程、费用等都不是很了解。那接下来就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呼和浩特公司注册方法吧!
一、核名
身份证号是内蒙古区的用户可以直接上内蒙古工商网站注册用户(用自己的手机注册),然后找到新用户注册,开始核名。身份证不是内蒙古地区的,到注册地址所在地各区进行现场核名。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去丁香市政大厅核名,另外外资公司也去这里核名!核名前先想好4个备用名!注册资金,法人股东身份证,投资比例等!
二、注册资料
资料要准备:委托书,新章程(分一个公司和多人公司),申请表,股东会决议(一个股东准备股东会决定),房租合同(房本复印件也带上),不扰民证明(地址民宅的),任职文件等。(因为股份,外资,分公司的文件会有区别)。提示:同时要准备监事,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三份,法人五份,委托人两份!
三、递交资料
在递交资料的时候,原则上资料所有签字需本人现场签字(但法人一定要到场),但各区都管理不同自己去问问就明白了!
以上就是由带来的呼和浩特公司注册方法有哪些?不知道对大家是否有帮助呢?其实,注册公司的方法很简单,只是有些朋友怕麻烦,如果这样,不如找一定代理公司来注册了,那就找吧!它会为大家处理一切事物,一定不会让大家失望的。
怎么注册代理记账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 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