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积极争取省级配套资金;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享受省级不低于15万元奖励;对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参考依据:《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招引实施方案》徐政发〔2019〕27号
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并积极争取省级配套资金;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享受省级不低于15万元奖励;对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参考依据:《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招引实施方案》徐政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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