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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资质新政策解读(天津购房资质放开)

  
很多企业对天津资质新政策解读(天津购房资质放开)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天津资质新政策解读(天津购房资质放开),希望大家能对天津资质新政策解读(天津购房资质放开)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天津资质新政策解读(天津购房资质放开)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天津资质新政策解读(天津购房资质放开)

天津限购解除了吗?如何落户天津?

您好,我是天津滨海房产张晓亮,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小面给您介绍一下天津的限购政策和天津落户的政策要求:

一、目前的户籍限购房产政策:

1.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房的天津家庭户籍(含带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异人士、含集体户、不含蓝印户口),除滨海新区外的天津其他区域限购2套住宅房产。

2. 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有一套住宅房产的天津家庭户籍(含带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异人士、含集体户、不含蓝印户口),除滨海新区外的天津其他区域限购1套住宅房产。

3.名下无房的成年单身天津户籍人士(含未婚、离异无子女),除滨海新区外的天津其他区域限购1套住宅房产。

4.外地户籍,在天津有近3年内连续2年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除滨海新区外的天津其他区域限购1套住宅房产。

5.天津户籍、外地户籍满足天津有近3年内连续2年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的人士,在滨海新区不限制购买房产的套数。

二、外地户籍落户天津政策:

1.毕业2年内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到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派遣一起申请。

2.可以通过“海河英才计划”申请落户天津(1)学历型人才,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本科要求不超过40岁;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超过45岁;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2)资格型人才,包括: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室、注册会计室、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查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职业资格。

(3)技能型人才,包括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一年,或中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具有高等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资格证,不超过40岁;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证,不超过50岁。

(4)创业型人才,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并累积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5)急需型人才,包括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天航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

3.通过积分落户申请落户天津。

天津目前没有解除限购,在没有国家大政策下,天津不能也不敢特立独行,自成体系。不是吹,天津是跟中央政策最好的直辖市。并且落实还很到位。大家不要听风就是雨,更不要轻信那些所谓的中介公司。人都是自私的,谁都不想让政策束缚自己,但,制度就是这样,无规矩不成方圆,想钻空子,这要是在以前也许可以,但现在不行了。处处在反腐倡廉,打黑除恶。钱权交易以过往云烟。希望钢需客户该买就买,量力而行,看好天津未来的外地客户,可凭自身努力,在天津为自己创造一个新天地。至于那些只为分享天津高考红利的人,洗洗睡吧。与其这样花钱给孩子买未来,不如把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干点儿别的。是金子在哪儿都发光。

还没有解除!还是限购的状态,不过滨海新区好像不限购有落户政策。现在落户天津可以积分落户和企业单位集体落户,还有高端人才引进安排落户等!具体的我也忘记了,我上次看过一些政策文书什么的!

天津限购没有解除还是采取原先限购的方式。

想要落户天津有两种方式:

1、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主要是根据天津工作年限社保还有房屋情况,以及学历做的依靠积累积分的一种落户方式,这种一般时间比较长。

2.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主要是根据天津急需的人才,采取人才引进的方式,这种一般需要有单独的技工技能证,或者本科以上高学历的人才在天津交够社保,那么就有机会落户到天津。这种方式是大多人采取的落户方式,比较方便快捷。

天津限购政策:

外地人交够社保,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天津本地人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2套住房,而且第二套住房要求首富60%以上。

当然各区政策略微有些调整,但是大的方向政策就是这样,限购。

天津引进了大量的人。房价久高不下,坐等引进的人来接盘。百姓刚需购房压力大大增加,造成了中考难,就业难,高考学子难度大大提高。

天津的房子还是挺有吸引力和投资价值的,所以很多人有条件的话都希望能买一套天津的房子,可是偏偏天津是有限购的,这就造成很多想买的人就买不了,其实想买房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先落户再买房,下面,“津东方落在天津”我就来详细回答一下您的问题。

一、天津的限购政策是什么?天津解除限购了吗?天津后续会解除限购吗?

天津的限购政策简单来说,就是有天津户口,或者三年内有连续两年的社保,这样才可以买房,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就不可以购房,当然公寓是不限购的,这里说的都是普通的商品房。而这个限购措施从2017年开始,到现在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中间没有过任何的变化,可见天津限购政策执行的严厉。

对于限购政策还可以具体再说一下,比如经常会有人说, “滨海新区不限购,那可不可以先在滨海新区买房然后再落户天津呢?” 。其实,这是一个误解,滨海新区当然是限购,整个天津市都是限购的,难道滨海新区不属于天津市?

但是滨海新区也有其特殊性,就是在满足限购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限套数,直白说就是有天津户口了,可以在滨海新区不限套数的购买,想买几套买几套,而在除滨海新区以外的天津的其他区,以家庭为单位最多是可以购买两套,再想买也卖不了了,即使有天津户口。

那么天津后续会解除限购吗?按“津东方落在天津”我对政策的理解,可能性基本为零。

首先,是因为天津现在的限购政策确实不严格,想要满足条件其实挺容易,要么先落户要么交两年社保就可以,快的话一个月就可以,慢的话就是两年也可以买房了。

其次,天津现在的限购并没有完全的限定死,众所周知,天津想要发展滨海新区,所以给了滨海新区其他区都没有的政策优势,在满足购房条件的情况下,想买第三套第五套的,都可以考虑滨海新区,这样就还是可以买房的,就无所谓限购一说了。

二、如何快速取得购房资格?如何落户天津呢?

想要取得天津的购房资格,最快捷的方法就是落户天津,那么如何才能落户天津呢?一般来说, 就是两种办法:海河英才的人才引进;积分落户。

海河英才分为五大类:学历型,技能证,资格型,急需型,创业型,满足这五类条件的都可以快速落户天津,时间基本就是一个月左右,优点是:办理速度快,所需时间短,缺点是对申请人条件要求较高,要么有全日制的学历,要么纳税比较多,总之不好达到。

2.1 学历型: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本科要求不超过40岁;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超过45岁;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

2.2 技能型:本市用人单位就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一年,或中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工作满3年,具有高等职业资格、不超过35周岁;具有技师资格证,不超过40岁;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证,不超过50岁。

2.3 资格型: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拥有国内外精算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查设计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职业资格。

2.4 急需型: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数字创意、航天航空、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急需的人才,由企业确定。

2.5 创业型:来津创办符合天津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创业者,企业稳定运行超过1年,并累积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创业团队核心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以上就是海河英才的情况。

积分落户的限制门槛就更低了,几乎是没有门槛,只要能达到分数就可以落户,而且一年两次的申报机会。积分落户中,年龄,学历,社保,房子,公积金,证书,等等都是加分项,如果学历不够的话就多交几年的社保,最终也是可以落户天津的。优点是:门槛极低,基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请;缺点是:时间长,办理流程复杂,所需材料比较多。

通过海河英才或者积分落户取得天津户口以后,就可以买房了,天津的限购对你就不存在了。

综上所述,由于天津是有限购的,所以想要在天津买房,最快捷的方法就是先落户,取得户口以后再买房。我是“津东方落在天津”,始于2014年蓝印户口,专注天津落户,买房,子女上学,转学相关的政策解读。感谢关注。

天津户口不应该放开,天津郊区房子不应该限购,还是应该走积分落户。而且落户必须是滨海新区分数最低。这样就好控制了。

天津限购不是解除,是为了房产行业的不景气,国家出台的一个福利,还是限购,只是没有购房资质的人能买房子了,

首先我说下购房资质,购房资质就是在天津有两年社保的外地人,或者是天津户口的人。

市区40平,现在只卖70万,双地铁,可落户,抓紧。

截止2020年10月26日的政策还是限购的!但天津市宝坻区的个别项目因为属于区域引进企业福利目前不限购!

而且从23日开始网络上关于天津发改委关于天津在津工作人员可以跟天津户籍人员享受相同购房资格,但购买后3年内不许出售!具体要到2020年11月15日细则出台!这个政策其实可以认为是关于中关村政策的升级!

从2007年一月一号开始实行的政策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护照有效期10年, 护照期满不再延期,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将受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所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部死刑案件核准权从1月1号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国务院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外国记者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 国务院令第477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受处分的公安民警将同时被降低或取消警衔,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国务院令第4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 法释[200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释[2006]12号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放宽报考条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明确了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劣质林内采种,林木种子将使用绿色、白色两种标签 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明确医疗广告实施发布前审查制度,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明确限定,明显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令第2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完善了对金融企业、创新金融业务的规范 财政部令第33号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接轨国际,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对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财政部令第42号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突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业宗旨,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公安部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 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需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道路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中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令第90号

交通部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强化了立法责任制、“开门立法”机制和总工程师介入机制等 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明确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调查结束应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进出境时,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 海关总署令第154号

地方级的法规、规章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天津市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山西省 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辽宁省大连市 大连市促进科技中介服务发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大连市教育督导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上海市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山东省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山东省泰安市 泰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山东省菏泽市 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 荆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

云南省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陕西省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16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000年1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六)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十、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财关税[2014]16号-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4]18号-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节选有关融资租赁内容)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2019年天津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实施方案解读

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促进公平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解读

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意见》,按照五部委《意见》的要求,我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1.我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务院《实施意见》和五部委《意见》要求,我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主要坚持4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素质教育实施,科学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相关特殊、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个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二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问题,全面落实中央提出的“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的目标任务。三是促进公平公正。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四是体现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五部委《意见》要求取消的项目,予以坚决取消;对五部委《意见》要求取消但可采取过渡政策的项目,依据本市实际实施过渡;依据五部委《意见》保留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调整地方性加分项目的适用范围。

2.1月1日起,我市取消了哪些高考加分项目?

我市按照五部委《意见》要求,以1月1日为时间节点,取消全部7项鼓励类加分项目,分别是奥赛获奖者、科技类竞赛获奖者、市级优秀学生、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三年级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及两项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包括重大体育比赛获奖者、二级运动员统测合格者)。1月1日后获得上述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1月1日前已获得鼓励类加分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考生,高考时是否具备加分资格?

根据五部委《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奥赛、科技类竞赛、市级优秀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重大体育比赛前六名、二级运动员等6项鼓励类加分项目的应届考生,在过渡期内仍具备加分资格,加分分值均为5分。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须经市体育局进行复核复测确认资质,并参加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的全市统测(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对于“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获得者,根据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有一次必须是在高三年级获得。鉴于现高三年级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评定时间已超过国家规定的1月1日,因此该项目无法实施过渡。

4.我市为何要实行以上过渡政策?

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五部委《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多年来,我市通过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高考加分的条件程序,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政策实行比较平稳,为高校综合评价、科学选才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我市在充分听取考虑各方面意见、确保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决定实行过渡政策。二是尊重学生利益。对于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要尊重其在原有环境中的付出和心理期望,能过渡的项目尽量实行过渡。三是尊重招生考试基本规律。招考政策的实施要充分考虑让高中各年级在校学生和家长有所准备,利于改革的平稳有序推进。

5.我市取消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后,如何继续引导和鼓励中学生的兴趣特长发展?

本市取消全部鼓励类加分项目后,相关的评优、竞赛等活动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并通过其他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学生的兴趣特长发展。一是根据国务院《实施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2017年左右,将建立完善的“两依据、一参考”(两依据指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一参考指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将如实记入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二是鼓励具有体育、艺术特长的学生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艺术团,或报考相关体育、艺术专业。三是考生的奥赛、科技类竞赛获奖等相关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四是对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五是基础教育等相关部门将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6.我市《实施方案》中保留和完善了哪些加分项目?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五部委《意见》要求,我市保留了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的4项扶持类加分项目。其中,保留的“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均为10分;保留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20分。

完善了“少数民族考生”1项地方性扶持类加分政策,1月1日起,只适用于市属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本市“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五部委《意见》明确指出“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市招生。”鉴于“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历史延续性,结合本市实际,对该项目予以完善,现有加分分值不变,但仅适用于市属高校在津招生。

7.我市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完善监督?

我市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措施:一是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确保职责明确,操作规范,严格监督。二是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完善市、区县及中学三级公示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确保公示单位公示内容翔实,公示信息准确,公示时间及时。三是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积极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实行倒查追责,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及有关人员。

8.我市如何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行为?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我市将依法依规落实“三取消”,即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实行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相关责任人,以及涉嫌组织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管服12项优化措施实施细则

一、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_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2020年11月20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内地居民申请驾驶证的,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三是严格规范考试。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应当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对于开展下乡服务等考试的,报总队批准后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要积极推行摩托车驾驶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计算机评判,确保考试评判标准统一、管理规范,总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推行时间。要配备身份证读卡器或者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设备,落实考试过程全流程监管,考试场地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安装音视频监管系统。

四是加强业务监管。总队、支队要建立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异地考试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县级车管所开展摩托车考试的,大队要加强队伍和业务监管,承担考试业务监管主体责任。要重点关注异地人员考试量明显增加、异地人员考试合格率偏高、驾校招生异地学员数量偏高、异地考领驾驶证后短期内转出数量偏多等情况,对异常问题及时核查、严格问责。

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

一是做好配套保障。要抓紧做好经费、设备、人员等保障,确保软硬件配备到位,工作流程调整到位,业务人员培训到位。1、开展摩托车转籍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按要求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并做好设备、系统全流程测试工作,保障转籍业务顺利开展。2、要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摩托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摩托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3、要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对市级、县级、登记服务站等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开展培训。4、所有地市要按规定时间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摩托车转籍专门模块,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摩托车转出地、转入地总队、支队、大队及车管所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对电子化档案转递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与实车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及时响应、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最大限度便利群众。除属于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或者转籍摩托车档案无法补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严禁退档。对于实行摩托车限购的地方,按照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实施。

三是严明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严禁因两地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导致群众来回跑,严禁对信息系统异常、数据传输错误等不及时处置,推卸责任,造成群众不便。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采购厂家品牌的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一经发现,严肃调查、严肃追责。

三、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1、该措施适用于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该措施仅适用于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的注册登记。3、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措施自2020年11月20日先行在内蒙古、江西、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2个省(区)试点实施。4、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二是规范材料审核。1、对户籍地在本省(区)内的内地居民跨地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身份证,不再审核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2、对持有本省(区)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3、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的,仍按照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部署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试点推行二手车出口。按照通知要求,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在试点省市的,企业可以在全国从事出口车辆的收购,涉及出口车辆的转移登记、核发临牌业务在全国均可以办理。

二是规范转移登记。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待出口”事项,收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核发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再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超过60日。

三是规范异地办理。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与二手车登记地不一致的,由登记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档案由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留存。

四是规范注销登记。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企业凭出口报关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二手车出口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已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免予提交纸质凭证。

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

一是明确实施内容。1、扩大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以内的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2、优化检验周期。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检验周期由每年检验1次放宽至每两年检验1次。对10年以上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二是明确检验要求。调整以后,对于9座以下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仅需上线检验2次;对10年以上的,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15年的,每年检验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一次。

三是明确适用车型。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非营运大型轿车,但其中面包车不属于免检车型。对于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也不适用该措施,仍应按原规定周期检验。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四是明确办理程序。对于6年以内的免检车辆,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核发检验标志。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标志。

五是加强提示告知。各地要做好改革后车辆检验周期的宣传解读,按规定通过短信、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提醒群众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六是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

七是配合环保检验。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自2020年11月20日起,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六、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适用于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许可,也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_

二是做好配套保障。为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在考领驾驶证报名时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测试的形式通过机动车驾驶理论考试系统,测试的内容和题目由部局统一提供,每次测试由系统随机抽取20道题,包括10道选择题和10道判断题,测试时间为20分钟。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测试通过的受理报名,未通过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测两次,测试成绩三个月内报名有效。

三是严格老年驾驶人管理。对70周岁以上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等情况。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确保其符合安全驾驶条件。7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要按规定每年进行体检,对未按规定体检的,车辆管理所要通过短信、微信、12123平台等加强点对点提示告知,督促其按规定体检,确保驾驶安全。

七、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一是降低申请年龄。调整以后,AB类驾驶证的申请年龄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驾驶证的年龄下限分别为22周岁、22周岁、20周岁、20周岁、20周岁,年龄上限均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需要提示的是,AB类驾驶证的使用年龄上限也为60周岁,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此项措施也适用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二是优化增驾条件。1、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3、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按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进行考试,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对于部分地市尚未设立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场的,总队应当安排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人就近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总队、支队要建立大中型客货车考试业务研判机制,加强对异常业务的分析、预警、通报、核查。

八、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初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驾驶证业务的,可以到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体检。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其身体条件证明仍适用原来的规定。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规范业务办理。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各地要加强对身体条件证明的审核,对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虚假身体条件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认可该医疗机构、体检机构出具的证明,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三是做好配套保障。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动与医疗、体检机构信息联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九、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普通驾驶人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驾驶人需持有C2类及以上驾驶证;2、驾驶车辆仅限于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3、驾驶人员限于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在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提供便利,不得以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调查核实后,不予相关通行便利。

三是加强宣传告知。要加强宣传提示,该措施是为了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方便残疾人家庭出行,不得以营利、逃避监管等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

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

一是明确服务范围。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校车、货运和危险品运输等道路运输企业注册为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用户后,可以查询本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状态、检验有效期及其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聘用驾驶人的驾驶证状态、累积记分、驾驶证有效期等信息,以及推送给企业的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通报抄告、通知公告等信息。

二是组织做好企业备案。要在摸排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底数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辖区内企业台账信息进行核对清理,核实系统中道路运输企业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用户注册账号信息。对于未备案或者未注册的,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备案、用户注册,对于已备案但企业实际不存在的,要及时清除企业备案和用户注册信息。

三是推进应用企业安全管理功能。在推出互联网服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同时,部局升级优化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客货运企业管理功能,实现两个平台数据互通、业务协同。各地要组织学习掌握系统中重点客货运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统计、巡检、约谈、通知公告等管理功能,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分析和管理工作机制,依托系统新功能开展日常源头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所属机动车的检验率、报废率和违法处理率,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和学习率。

四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推出的互联网新服务,介绍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查询提示服务的流程、内容及功能,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备案、用户注册、机动车/聘用驾驶人信息备案、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查看、通报/抄告签收、交通违法/事故信息查询等工作,便利企业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五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要按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处罚等信息,协调本地安监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处罚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十一、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

一是明确交通安全记录内容及实施范围。驾驶人安全记录内容包括:驾驶人驾驶证简项信息,近三年内的交通违法、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更记录,当前及最近连续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满分记录,支持用户按需选择记录内容下载、打印。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任意地均可使用。

二是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应用。要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功能作用、核查方式,逐步取消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交通安全纸质记录单,建立联动应用工作机制,方便驾驶人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中出示、使用。

三是积极拓展社会应用场景。要组织面向社会群众和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社会企业机构开展广泛宣传,介绍服务措施内容和使用“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下载打印记录凭证的流程方法,积极拓展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社会应用场景,方便驾驶人在工作应聘、租车、企业安全管理等场景中使用,积极倡导驾驶人文明守信、安全出行。

四是做好运维保障。系统功能上线前,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时维护安全驾驶记录专用章等。系统功能上线后,要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组织专人加强系统监测,通过窗口、网络、电话、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收集、解决群众反馈问题意见,确保系统服务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

十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

一是明确业务应用范围。本次试点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启用除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外车型的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核查到交强险信息的,群众可以免予提交交强险、车船税纸质凭证。

二是稳步推进实施。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2020年11月20日起,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新疆等8个省(区、市)全面推行。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

三是做好组织保障。试点地方要成立总队、支队领导任组长,科技、车管等部门参与的试点工作组,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和协同保障。要积极协调本地银保监部门及保险公司,建立试点应用联动保障和问题快速处理工作机制。

四是建立反馈机制。要建立数据核查异常反馈机制,畅通自下而上、逐层汇聚的交强险核查异常信息的收集反馈渠道,完善与本地保险部门及保险公司联络沟通机制,每周分析通报、协调解决核查失败数据的主要问题,不断提升核查服务平台的交强险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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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个独企业返税政策及优惠政策解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管是从创业者或高收入人群降低税负压力看,还是从大企业节税角度看,个人独资企业都有很大的节税优势。若能利用地方或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核定征收,这对企业来说将会节省很大一笔费用。那么天津个独企业返税政策及优惠政策有哪些相关政策呢,本文为你解读。

天津返税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在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区履行纳税义务,承诺注册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

天津注册企业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津返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留成奖励。

1、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

2、设立新公司或是子公司,将原有的企业项目或新增项目在新公司开展,享受天津税收优惠政策。

3、将原企业的注册地址变更到天津宝坻区内,企业继续发展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天津返税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公司 经营贡献奖励

新注册的楼宇总部型企业从其正式运营年份起,按照地方税收留成全部扶持。

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10强重点扶持。

现代服务业、商贸业、交通运输物流业、科技研发业、影视业、再生资源业、能源、煤炭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工程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楼宇经济等等、企业或机构。

总部经济政策 天津园区税收优惠全程办理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报送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企业注册登记完结,可取得工商执照、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天津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操作便捷 政府园区返税政策

1)为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资质;

2)全程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涉税事宜;

3)企业不需要派驻人员到区内,无需奔波两地,只需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即可;

4)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后续财会服务及筹划,无需另行聘请专职财务人员;

5)对于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政府园区招商,信誉保证;

6)地方留成比例随国家、天津市政策变动而相应调整。

天津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核定征收,享受超低税率:1、降低企业所得税,节税高达70-80以上;2、解决企业成本问题;3、降低企业高管、自由职业者等高薪阶层的个税。为企业或个人专业定制税收筹划方案,提供专业解答及一站式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个人企业核定政策】

1、注册企业组织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2、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科目及税率:增值税3,附税0.18,个人所得税按不超过1的税率进行核定征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适应行业:服务业、劳务业、商贸业、娱乐业。

【适用业务类型及人群】

1、利润分红型:企业利润高、分红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负担重。

2、劳务收入型:自由职业者,劳务收入高,个税高。

3、工资收入型:个人所得税太高,造成高管或员工实际收入低。

4、020平台型:020平台支付大量服务费,税收太高,平台压力大。

5、投资收益型:股权转让及分红收益,按20收取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增值税型、社会保险型、采购中心型。

【协税宝税筹前后对比】

1.利润分红型:以一个年收入(开票额)500万小规模纳税人咨询服务公司为案例:

税筹前:

增值税:500万/(1+3)*3=14.5631万

附加税:14.5631万*12=1.7475万

所得税:500万*25=125万

综合税率:(14.5631+1.7475+125万)/500万=28.26

税筹后:

增值税:500万/(1+3)*3=14.5631万

附加税:14.5631万*6=0.8738万

所得税:500万/(1+3)*1=4.8544万

综合税率:(14.5631+0.8738+125万)/500万=28

2.工资收入型:公司高管月薪3万,正常缴税5620元,税筹后缴税288元,收入增加5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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