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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办理资质政策规定文件(宁海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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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办理资质政策规定文件(宁海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

资质需要哪些条件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一、主要资料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主要设备购置发piao;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分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分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分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主要人员指建造师、工程师、岗位证书、技术工人);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二、主要人员包括:

1、建造师 5人 二级建筑专业;

2、工程师 6人 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必须齐全;

3、岗位证书 15人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技术工人 30人 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

申请宁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有哪些?

自己看看宁海县政府发的具体规定吧。

没实际操作过,不是很清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一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十三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办理资质必须得有注册好的公司,具有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在内的必要证件,因为企业在申请资质的时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文件。

企业具有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建造师、岗位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要齐全,除此之外,资质标准中还对这些人员的学历和专业也做了规定,企业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会影响资质办理的进度。企业申请资质时一般得从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比如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新企业只能申请三级资质,随着企业的发展可以进行资质升级,从而取得更高等级的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25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15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资质申请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五、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资质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企业资质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然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办理公司资质需要

公司资质办理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如下:

1、办理资质必须得有注册好的公司,具有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在内的必要证件,因为企业在申请资质的时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等文件;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信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3、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受理手续;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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