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储公司需要什么证照
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明;
3.证明拥有粮食收购资金的凭证;
4.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拥有或者租借粮食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证明。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
1.拥有3万元以上(含3万元)粮食收购资金;
2.拥有或者通过租赁具有储存50吨以上(含50吨)粮食的场地;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计量器具和收购相应品种粮食所需的测水仪、天平、砻谷机、碾米机、容重器等检验仪器;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具体需要什么手续
粮食收购需要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扩展资料:
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粮食收购许可证
百度百科-粮食收购条例
什么叫政策性粮食?
所谓政策粮,是指由中储粮储备,以防急需,如军需,济民赈灾之粮。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买国家储备粮需要什么资质
六证一函,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加工许可证,以及资金证明。
想搞粮食收购的生意 需要哪些方面注意的问题 越详细越好 要弄个粮库收购然后卖粮食 谢谢
申办对象资格:
1、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条件:(1)全年收购原粮数量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仓容量以上的仓库,属租借的租借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4)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
2、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收粮户应当具备条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申办手续:《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条件须知:
1、本人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3、验资证明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存款证明;
4、仓储设施和检验设备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检验、保管人员有效资格证件
粮食收储许可证,怎么办
《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当地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