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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资质减免政策(房产减免政策)

  
很多企业对房屋资质减免政策(房产减免政策)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房屋资质减免政策(房产减免政策),希望大家能对房屋资质减免政策(房产减免政策)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房屋资质减免政策(房产减免政策)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房屋资质减免政策(房产减免政策)

上海房产税免征面积 房产证名字

房产税出台时间:2011 年 1 月 28 日

房产税征收对象:是起征时间后在沪购入商品住房的且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个人家庭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过期不缴纳会产生滞纳金,滞纳金为每日未缴额的万分之五 。

房产税的起征时间:产证登记日期的次月开始征收

房产税免征条件及优惠政策

1

沪籍单身

名下在沪无任何住房,免征房产税;

在 2011 年 1 月 28 日前与父母共有住房,且父母为上海户籍的,只要客户方具备购房资质,即免征房产税;

2011 年 1 月 28 日前与父母共有住房,且父母为外地户籍的,若父母符合购房减免房产税条件的,只要符合购房资质,即免征房产税;若父母不符合购房减免房产税条件的,则客户方本次购房在房产税的认定上属于二套,需要计算与父母共有房屋所占份额的面积。

2

沪籍已婚家庭

家庭名下在沪无任何住房,免征房产税;

夫妻双方均为沪籍的,夫妻双方各自在 2011 年 1 月 28 日前同父母(沪籍)共有住房,若家庭名下在沪无其它住房的,在具备购房资质的前提下再次购入住房在房产税属于首套范畴,可免征房产税;若家庭名下有其他住房的,则房产税认定上属于家庭二套,与父母共有房屋所占份额的面积也需计入家庭住房房产税征收范围;

沪籍和外地户籍组成的上海家庭,外地户籍方与父母或上海户籍方与外地户籍父母在 2011 年 1 月 28 日前在沪共有住房的,且家庭名下没有其他住房的,若父母符合购房减免房产税条件的,在符合购房资质的前提下再次购入住房房产税属于首套范畴,可免征房产税;若父母不符合购房减免房产税条件的,则房产税认定上属于家庭二套,与父母共有房屋所占份额的面积也需计入家庭住房房产税征收范围;

家庭名下单独在沪有住房,在符合购房资质的前提下再次购入住房的,在房产税认定上属于二套,若客户方另有与父母共有的住房,则与父母共有的住房所占的份额面积计入该家庭房产税征收范围。

3

外地户籍房产税免征条件

外地单身:已限购 注:若购入司法委托拍卖等非限购类住房,则全额征收房产税,减免条件同外地家庭购房减免标准。

外地家庭: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已连续满 3 年或积分达到 120 分,则本次购房可直接申请免征房产税;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暂未连续满 3 年或积分未达到 120 分的,可先全额缴纳房产税,待满 3 年或积分达到 120 分后,再申请免征并申请退还持《上海市居住证》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

4

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房产税免征条件

境外个人在沪的“居留许可”连续满 3 年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在报税当天直接申请免征,若未满 3 年可先缴纳房产税,待满 3 年后再申请退税,或持有 B 类证件(海外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中国绿卡可以直接申请免征

台湾居民在沪的“居留签注”连续满 3 年并在有效期内的,或持有连续满 3 年的个税单/社保单/就业证都可以直接申请免征,若未满 3 年可先缴纳房产税,待满 3 年后再申请免征并申请退还该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

港澳居民持有连续满 3 年的《港澳居民暂住证》/个税单/社保单/就业证都可以直接申请免征,若未满 3 年可先缴纳房产税,待满 3 年后再申请免征并申请退还该期间已缴纳的房产税

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共二十八条。其中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是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现在北京的买房资质好像还不够,买房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政策规定,北京购房资质限制条件如下:

2010年4月“新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出台后,一些房价过高的城市相继颁布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被称为“限购令”。北京规定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暂停售房,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住房。本章就本市户籍、外阜户籍、港澳台、外国人、及公司购房资质进行简单阐述。

一、京籍家庭购房政策

单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

家庭: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京籍户籍家庭包括:

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家庭。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

拥有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的家庭。 (因就学迁入在京学校集体户口的(户口本上职业处体现学生),属于非京籍。)

二、非京籍家庭购房政策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三、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的购房政策

外籍人士\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个人购房按照2012年1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宅。 即只能购买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能购买非自用、非自住的商品房,包括投资性质的写字楼、商业物业、住宅等都在严格限制购买范围内。 境外个人必须在京工作居住满一年才有资格购买住宅

四、公司购房政策

大陆公司购房,昌平、朝阳:除个人独资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外企(外企在京设立分公司的除外)的购房受限制外,其他的单位购房不受限制。

其他区县除个体工商户外不受限制。

外企在大陆仅能在公司注册所在地购买一套非住宅商品房。

五、【补充通州板块限购政策】

根据北京市最新的规定[注1],对通州采取的限购政策为:

一、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四)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一)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注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可以以公司名义全款购买。

如果公司名购买之后想要卖房,可按照二手房交易的程序办理。

所缴纳税费有:

1、买方契税

普通住宅:

90平米以下:总价*1%,

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

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宅:总价*3%、

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

2014年5月起,重庆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

2、卖方企业所得税

普通住宅:总价*1%或(总价-成本)*20%

3、卖方营业税及附加

普通住宅:总价*5.6%

144平米(套内120)以下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的免征。

144平米(套内120)以上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满2

附加是指城建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总价*0.05%

5、土地增值税: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别墅一类的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而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同时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交易费征收标准

1、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3元*建面

2、交易登记费:80元

3、权证印花:5元

4、国土工本及制图:90.8元

云南资质代办:夫妻之间房屋产权转移税收征免有学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社会各界对夫妻婚前婚后房产加名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关注。在夫妻房屋产权转移活动中,其婚前婚后离婚房产加名、析产、继承等不仅涉及到契税,还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问题,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相关政策规定

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房屋、土地权属在夫妻双方权属变更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二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置办房产且登记在其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三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四是夫妻双方婚前都有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第一、第二种情形可确定为共有财产,只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涉及产权转移,免征契税;后两种情形是一种赠与行为,对于受赠人按照现行政策可以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婚财产分割免征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夫妻离婚析产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但对离婚后一方将归属于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行为则应当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不过对于离婚又复婚,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可按照现行政策免征契税。

营业税

夫妻之间无偿赠与房地产或离婚财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中,列举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若干种情形,其中对夫妻无偿赠与配偶或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例如丈夫将其名下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的一定份额以赠与方式给妻子,按照上述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无偿转让房地产不属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无论是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还是婚后房产加名亦或离婚析产、复婚赠与等均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符合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规定情形的当事双方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就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述房产变更加名受赠人一方,或离婚财产分割将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行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夫妻双方的无偿赠与住房可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明确规定,对夫妻双方的无偿赠与住房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及离婚财产分割等可以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印花税。而对夫妻双方非住房无偿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印花税。

涉税风险分析

对于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税收问题,从目前政策上看还是比较有利于受赠人的,既考虑了“税理”,也考虑了“人情”。但对房屋、土地权属受赠再转让行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存在较大涉税风险,不能因小失大。

对于房地产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税收问题,从目前政策上看还是比较有利于受赠人的,既考虑了“税理”,又考虑了“人情”。但仍存在有一定的涉税风险。

一是营业税。个人将受赠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非居住用房直接计算征收,居住用房按照时间及普通非普通住宅划分征免。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

二是土地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个人销售非居住用房,则应按规定计征。特别是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三是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78号文件明确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不得核定征收,必须据实征收。

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明确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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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政策出来了,知道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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