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出口资质审查政策依据文件(进出口资质申请)

  
很多企业对出口资质审查政策依据文件(进出口资质申请)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出口资质审查政策依据文件(进出口资质申请),希望大家能对出口资质审查政策依据文件(进出口资质申请)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出口资质审查政策依据文件(进出口资质申请)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出口资质审查政策依据文件(进出口资质申请)

出口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 。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4、操作员身份证原件。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负责人等海关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所属报关人员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二章 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

(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九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对主管海关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主管海关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海关总署。第十八条 海关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如何申请进出口资质

进出口资质审批办理流程:

1、到商务局申请备案,7天后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到所属区县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同时到所属区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当天领取;

3、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7天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到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7天后领取《自理报捡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5、向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约10天后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读卡器、操作系统,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6、到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帐户开立、出口核销备案。

扩展资料

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退税认定所需资料?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退税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 有进出口权 有退税的货物报关出口 收汇 核销后 拿了供货方(一般是工厂)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去税务局申请退税的。

退税资料:

工厂提供:增值税发票 购销合同

货代提供:提单 场站收据 核销单 报关单

代理公司: 出口货物明细单 发票 装箱单 外销合同

进出口报关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法律分析:(一)备案登记程序。1、希望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保证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2、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3、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并企业法人签字、盖章。(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进出口经营资质所需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需增加:货物进出口营业范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需增加:货物进出口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去检验检疫局办理出口备案需要哪些文件?

一、检验检疫局办理出口备案需要以下文件

1.《报检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的企业,不用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涉及报检人员备案,可不提供);

5.企业的公章印模;

6.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见附件);

7.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须知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二)自理报检单位范围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等。主要包括: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扩展资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对出入境的货物和人员进行检验检疫的国家重要部门。出入境检验检验局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发展与改革对我国出入境的管理有重要意义。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绩效考核对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人员管理水平起着非比寻常的作用。

3、为了尽快尽早地推动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科学合理发展,不断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公众服务的水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绩效考核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资料:《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