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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资质新政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对物业管理资质新政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物业管理资质新政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希望大家能对物业管理资质新政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物业管理资质新政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物业管理资质新政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新机制,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为房屋使用人提供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使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以有偿服务方式对物业的管理和修缮,并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各种产权性质的物业。

新建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落实物业管理措施。已建成使用的高层楼宇、住宅片区和同幢异产的多层住宅应当逐步实施物业管理。第四条 市、区房产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国土、规划、市政公用、市容、园林、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自治管理与经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

(三)负责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费和物业管理用房;

(四)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楼宇和住宅片区,应当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代表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管委会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选举代表组成。管委会组成人员为五至十一人。管委会设主任一人,执行秘书一人。管委会日常事务可授权执行秘书处理。

管委会组成人员本着自愿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召开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投票选举方式产生。管委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管委会组成人员的选票按房屋所有权面积分配,其中住宅房屋每户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100平方米为一票,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一房屋产权人为一票。第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四)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五)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管委会的义务:

(一)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的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国家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十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

外地物业管理公司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申领本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第十一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管理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或高层楼宇1幢以上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地点;

(四)各类房产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公司在册人员的20%。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依照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三)制止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负责选聘各类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五)开展多种经营,提供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二)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重大措施应当事先提请管委会审议;

(四)接受管委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的指导和监督。

注册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什么资质条件,如果办理?

需要的资质条件和办理方法如下:

1、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2、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 营业执照;

(二) 企业章程;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 托管时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 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 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 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 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管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变更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5、从业人员上岗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文」(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物权利、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物业管理法2022年新规定?

不是。

物业管理条例是2003年颁布的,2019年修订,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合肥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的场地。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经营服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依法成立的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性经济实体。第三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全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资质审批工作。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须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自管、托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楼宇、综合楼不少于1幢的物业;

(二)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三)有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申报经营资质时,必须提交以下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物业管理的报告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

(二)申请经营资质的报告;

(三)物业管理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用书;

(五)验资证明;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自管、托管物业的证明材料;

(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九)管理人员的物业管理或房地产管理专业培训证书;

(十)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七条 市小区办收到申请经营资质报告和有关证件后,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15日内核发《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其人员素质、专业管理能力、资金及管理物业面积,分为四个资质等级:

(一)一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各类住宅小区(组团)、高层楼宇和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二)二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30层以下的高层楼宇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三)三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15层以下的高层楼宇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四)四级资质标准:

公司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有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所有上岗管理人员全部持有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管、托管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可以承担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组团)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非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本市的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参加物业管理的投标,不得越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未领取《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遗失或损毁《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市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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