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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劳务资质新政策(河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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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劳务资质新政策(河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河南建筑资质申报改革已确定,这些资质要注意了

资质改革可以说是在行业里的大动作,众多资质面临改革,有的资质被取消、合并,有的资质继续保留。我们带大家来盘点一下那些在近期资质定稿中被取消,被改变的资质:

勘察资质

勘察资质中,综合资质将继续保留,将4类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察测试等三类专业资质。然后就是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只分甲乙级。

工程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中,同勘察资质一样,综合资质保留,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项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

施工资质

将10类施工总包特级改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包业务,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36类专业整合为18类:劳务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

专包

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2、环保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合并为通用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3、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资质——合并为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甲乙级

4、电子智能化,建筑机电安装,城市道路照明——合并为建筑机电工程,分甲乙级

5、公路路面/路基/交通工程专业——合并为公路工程类专业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甲乙级

6、铁路电务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合并为铁路电务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设甲乙两级

7、机场场道,民航空管工程及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设立甲乙级

8、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合并为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设甲乙级

9、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合并为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分甲乙级

被并入总包资质的专包资质

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总包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总包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包——并入铁路工程施工总包

河南建筑劳务资质取消了吗

2021年12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取消建筑劳务资质。相应的,取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劳务企业的限制。劳务企业跨区域承接业务需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提出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016河南省建筑劳务资质新标准

以上是建设部新标准的链接,最新得劳务资质如下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49.1.1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9.1.2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 人。

49.2 承包业务范围

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__

国家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法律分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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