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江苏资质新政策实施时间(江苏省资质管理条例)

  
很多企业对江苏资质新政策实施时间(江苏省资质管理条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江苏资质新政策实施时间(江苏省资质管理条例),希望大家能对江苏资质新政策实施时间(江苏省资质管理条例)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江苏资质新政策实施时间(江苏省资质管理条例)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江苏资质新政策实施时间(江苏省资质管理条例)

建筑行业新资质标准现在各地开始执行了吗?

江苏已经出来征求意见稿了,但其他好多城市好像2009年就出了。江苏估计会在什么时候实施新标准啊?其他哪些城市是否已经实施了? 我是江苏的,而且也是搞这方面的,是出了征求意见稿了,个人认为今年年底前建设部就会试推行新的资质标准!而且资质标准内容基本会象发出的征求意见搞一样!

2022扬州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什么时间

2022年2月9日。扬州,江苏省地级市,地处江苏省中部,位于长江北岸、江淮平原南端,2022扬州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2022年2月9日,通过挂号信寄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在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的方式责令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

江苏的资质为什么那么值钱

江苏的资质等级越高越值钱

苏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办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2021年底新的政策实施之后,将会调整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江苏是《尚书·禹贡》所载九州中的徐、扬两州的一部分。元代实行行省制,江苏南北分属江浙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析置江苏省江宁县设立南京特别市,析置江苏省上海县、宝山县设立上海特别市,分出江苏省,直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称院辖市。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设立行政督察区。江苏省的体制一直延续到民国以后。

2022年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标准如何实行?

2022年房地产开发资质最新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七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十九条 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住建厅资质办理开始了吗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开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将江苏省2022年第1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试点下放事项)承诺制申报情况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特种物业等)三种以上;

2、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8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须3年以上;

5、 托管时物业须有两个以上省优,或企业通过质量标准体系认证。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 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 20-40万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托管物业类型两种以上;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5人以上;

4、企业经营年限2年以上;

5、托管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市优。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2-20万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3人以上。第七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 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由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批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第八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所有高层建筑、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别墅区和20层以下的高层建筑及工业厂房的物业管理项目;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接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高层住宅 小区、住宅组团等物业管理项目;第九条 本规定生效前各省辖市已审批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按本规定进行清理并换发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各省辖市统一登记、编号,报省备案。第十条 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协议);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4、托管物业规模、类型证明材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6、企业经营场地证明;

7、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管理人员职称有效证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8、企业设立批文、企业内设机构文件、企业法人代表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9、企业内设部门职责、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经管业绩资料;

10、企业托管物业获市级以上优秀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对未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须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年度工作总结、统计年报、变更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4、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5、从业人员上岗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