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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资质最新政策(住建部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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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资质最新政策(住建部对建筑资质的新政策)

北京住建委: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4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通知,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

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记者了解到,未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一级资质初审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二级资质审批分一般办理和告知承诺办理两种方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一般办理方式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初审5个工作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时限为0.5个工作日;资质变更为即时办理。

权限方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定期汇总和整理开发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示。

在该通知发布后,二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

建筑资质新标准与老标准的区别?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有改变:新标准中去掉了老标准中的“企业”二字;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建筑工程”替换了“房屋建筑工程”、“冶金工程”替换了“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替换了“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工程”替换了“机电安装工程”。

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改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等8处。

三、新标准中调整了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四、施工承包等级标准有所调整:调整了4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四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均增加了“三级”资质。关于专业承包资质此 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

五、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六、合并了若干专业承包资质类别,“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已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七、调整了9类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例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五个类别均取消了“三级”资质。

八、新标准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

九、想标准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

十、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例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

扩展资料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二、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哪些修改

资质是建筑市场的“入场券”,没有业绩就没有资质,没有资质更没法做业绩!

改革后,现有的593项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将压减至245项,其中勘察资质由26项压减为7项,设计资质由395项压减为156项,施工资质由138项压减为61项,监理资质由34项压减为21项,压减幅度为59%。

改革后,10类施工特级资质,包括房建、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一共10个类别,整合为综合资质,可以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大大拓宽了企业承揽业务范围,横向全部打通,只要企业有信誉,有能力,就可以跨行业承担任务。

同时,资质延续受理工作暂停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将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0年7月起,住建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这个信号的释放,让我想起了几年前地产行业并购业务持续几年增长,之后,许多中小型地产公司消失了,行业巨头、地产五百强企业几乎垄断了各大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随着资质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建筑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难,据有关数据显示,民营建筑企业数量占中国建筑企业的80%以上,其中只有大约1/3拥有资质

中小建筑企业路在何方?又该何去何从?

资质改革将迎来建筑市场新格局

1、将大力推进总承包

住建部《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到,在“十三五”期间,建筑业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促进大型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一批以开发建设一体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为业务主体、技术管理领先的龙头企业。

2、大建筑业逐渐形成

综合资质的出现,为建筑业横向打通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通信、航空和铁路等各建设领域,最终形成“大建筑业”提供了机会。

对于依赖收取管理费用谋取暴利的企业是一记重拳。这给建筑业发展格局带来了新变化。

3、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目前拥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发展空间变大,将有机会与二级资质企业同台竞争;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不满足于现状,会通过提升技术实力、改革创新,向更高等级迈进。因此资质改革将倒逼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4、对外承包工程将实现增长

“十三五”期间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是: 全国建筑企业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年均增长 6% 。

因此,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充分把握 “一带一路” 战略契机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速铁路、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 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加快建筑业和相关产业 “走出去”步伐,鼓励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合作,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共同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中小企业应如何应对?

1、中小企业要抱团取暖,紧密合作,技术创新和业态创新,专业细分化。资质改革后,中小企业想要单独总承包工程越来越难,所以明确方向和分工,将所在领域做专做精才能有自身的竞争力。

2、中小企业应利用“互联网+” 模式整合资源联通供需,降低成本。

3、不断提升企业的资质规模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在确保完成好施工任务的同时,要将项目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做大企业规模。

4、国企民企混改

部分在发展上难以突破瓶颈的企业,会在未来的三年到五年,全面开启混改之路。通过混改从而实现强强联合、 优势互补、补齐短板、资源共享、抱团取暖、激发活力等转型升级的目标。

5、企业分立实现资质分立

特级资质企业分立资质企业应考虑“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是否达标,同时特级资质企业在分立时还应着重考虑当前企业工程项目承揽与经营问题.

从资质变革看未来5年建筑行业发展的大方向

2020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创新突破相关核心技术,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有效拉动内需,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发展目标:

到2025年,形成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引领并带动广大中小企业向智能建造转型升级,打造“中国建造”升级版。

到2035年,我国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显著进展,企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业整体优势明显增强,“中国建造”核心竞争力世界领先,建筑工业化全面实现,迈入智能建造世界强国行列。

2、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形成以工程总承包企业为核心、相关领先企业深度参与的开放型产业体系。

各地要将现有各类产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向智能建造领域倾斜,加大对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究、基础软硬件开发、智能系统和设备研制、项目应用示范等的支持力度。

3、加快建筑工业化升级。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在建造全过程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集成与创新应用。

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

4、提升信息化水平。

加快部品部件生产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

以钢筋制作安装、模具安拆、混凝土浇筑、钢构件下料焊接、隔墙板和集成厨卫加工等工厂生产关键工艺环节为重点,推进工艺流程数字化和建筑机器人应用。

推动在材料配送、钢筋加工、喷涂、铺贴地砖、安装隔墙板、高空焊接等现场施工环节,加强建筑机器人和智能控制造楼机等一体化施工设备的应用。

在装配式建筑工厂打造“机器代人”应用场景,推动建立智能建造基地。

其实不仅是建筑行业,现在各行各业都在走数字化、智能化这条路,这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主流,而建筑业身为国内支柱性产业之一,也会往这一个方向去发展,但是这也只是其中之一,未来建筑行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这几个关键词: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拉动内需、装配式、智能化装备、机器代人、智能控制造楼机、全产业链、工程总承包企业、CIM,这10个关键词,很清晰地表明了至少未来5年内国内建筑行业的大方向,都会向这几方面无限靠近以及实践。

此次建筑行业的资质改革,无论对于建筑行业的大、中、小企业,还是相关的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又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建筑企业应该提前做好应对工作,以此次资质改革为契机,力争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企业资质审核大变革!住建部又推承诺制,7点分析解读政策好坏?

黑龙江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信用监管再提速!-工保网

2015年以来,国务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为试点,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在住建部于2017年下发《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至2019年出台《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后,黑龙江也于2020年先后下发《关于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着手在住建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响应去年年底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强调的“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此次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也旨在建立涵盖房地产开发、勘察、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多个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审批体系,全面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1、事前告知承诺,优化资质审批

依据公告,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如在办理施工资质时,申请企业可按照审批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而后审批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决定,后在即日起10日内发放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企业承诺的信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则不予审批。

这使得行政许可从原先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行向单纯的形式审查转变,因此不同于此前数目庞大、流程繁杂、逻辑混乱的行政审批实践,告知承诺制通过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将大大缩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时限,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同时节约许可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2、事后核查惩戒,强化信用监管

当然,事前告知承诺也离不开后续核查工作。依据公告,一方面审批部门将在作出许可决定后的6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并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企业资质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另一方面,省住建厅将在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设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专栏,对经批准的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人员资格等信息进行公开,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经核查,审批部门将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因申请人过失(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导致申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将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否则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而申请人以虚假或隐瞒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同时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省住建厅申请行政许可。

不难发现,事后审查和信用监管是震慑申请人、保障告知承诺制度顺利实施的充分环节。相信随着告知承诺制度的全面应用,行政审批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关键措施,也将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告知承诺制所具有的后置审查、契约治理特征,也赋予其以信用承诺的特性。信用承诺主要包括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四种,亦可按照主体分为政府信用承诺、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司法信用承诺三类,资质告知承诺制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便是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与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融合。

正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强调,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的重要一环。在住建领域实行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方面将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另一方面将辅助审批部门依据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加以监管。审批部门亦可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对于信用承诺的履约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在行政审批中的作用,审批部门还可对诚信典型和近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时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如在《指导意见》中,国务院也提出: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除了企业这一市场主体,针对从业人员,人社部也于2019年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中试行了告知承诺制。可以期待,全面覆盖住建领域各主体的告知承诺制度体系将不再遥远,资质许可、信用约束和经济制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以及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也指日可待。

住建委对建筑行业的要求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他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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