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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策建筑资质奖励(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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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策建筑资质奖励(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第二章 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第六条 适用本市工程计价的估算(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每月及时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及造价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第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项目补充、测算、发布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必须经鉴定并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章 造价的编制与审核第九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并综合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上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设计预算应根据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依照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限额进行设计,控制造价。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编制,作为建设单位拨付进度款和施工单位备料、用工的依据。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应由招标组织者按设计图纸、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实物量清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

直接发包的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并结合风险系数以及需要调整的造价范围,确定合同价。

外商独资、外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以合同造价为依据,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实际情况,依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关决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工程决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五条 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条 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2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取中标。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应参照使用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第九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保函》的金额不得低于750万元,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第十条 发包人应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时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第十一条 发包人及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负责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进行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明派驻人员变动时的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而影响主导工序,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经签证确认工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同步按期拨付。第十四条 需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应与建筑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建筑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企业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建筑职工的工资发放。第十六条 工程承发包实行“优质优价”的,应在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办法和合同的建设工期,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优质工程水平的,按合格工程计价和计算工期。第十七条 发包人明显存在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职工工资的,发包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资料提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予以审核。审核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第十八条 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决算资料时,不得将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销。第十九条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证明向银行报请终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向银行报请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厦门购房资格最新政策2022

NO:1 限购限售政策

目前厦门执行的买房政策是:针对不同群体,实行不同程度上的限购。

2020年2月,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通知》,为推进各新城片区产业和人才聚集,促进职住平衡,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在本市稳定就业1年以上、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才,凭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购买1套自住商品住房。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1限购

2016年10月5日起,厦门市进一步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以下住宅实行限制购买政策。

2限售

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在继续执行现有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参与竞买“法拍房”的人员,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在岛内新购买的一手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自9月18日起实施。

同时根据9.18的最新限售政策,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1.明确参与竞买“法拍房”的人员,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防范通过“法拍房”规避限购政策,堵塞政策漏洞。

2.在岛内新购买的一手住房,需取得产权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3.根据市场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调整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 

4.商住用地综合采用限房价、限地价、定配建、定品质、摇号等房地联动出让方式。

2021年9月19日起(含9月19日)新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和新发布法拍公告的房屋,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NO:2 商业贷款政策

厦门目前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政策,房贷利率按照“基准利率+基点(BP)”的方式计算。

新的贷款利率计算方式为:5年及以上LPR利率+加点。

这其中,5年期LPR利率由央行每月20日发布,每月调整一次,以最新的为准,而加点基数由地方确定。厦门房贷利率按照“基准利率+基点(BP)”的方式计算。

1月20日,最新一期LPR发布:1年期为3.7%,相较上个月的3.8%下降10个基点,5年期为4.6%,降了5个基点。

因此,按最新LPR报价执行,目前厦门首套房贷利率最低为4.9%(LPR+30bp),二套房贷利率最低为5.4%(LPR+80bp)。

NO:3 公积金缴存贷款政策

对于刚需族而言,公积金贷款是买房的重要途径之一。那么,目前厦门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最高贷款额度多少?

1贷款额度

从7月1日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调整了。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26317元,不得低于18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316元,下限为180元。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在5月份,厦门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已有调整。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使用率区间为:

①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

②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

③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

④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当前厦门公积金流动系数为0.6,也就是说,目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6万元。

贷款政策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执行,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2贷款条件

贷款的核心要求是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且个人信用良好。

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NO:4 买房流程及税费攻略

1买房流程

1、选房根据自己的购房意向,圈定意向楼盘,并前往营销中心看房,实地考查楼盘。

2、房源认购了解项目后,进行房源认购,同时交纳定金,并签订认购协议。

3、签约携带自己身份证件/户口本/夫妻双方结婚证(单身证明)等证件前往营销中心,遵照网上签约流程先签约后交首付。

4、贷款需要办理贷款的,携带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件/户口本/夫妻双方结婚证(单身证明)/收入证明等证件前往银行,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5、交房业主耐心等待开发商交房通知,携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等证件前往开发商通知的交付地点收房。

6、办产权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购房者需配合开发商前往房屋登记管理处,完成纳税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2税费攻略

很多人都知道买房要交首付,但对于买房的其它费用,可能还不太了解。下面来看看买新房、二手房,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吧!

购买新房和二手房要交的税费有所不同。

△新房:

1、契税

首套房或者二套房,房屋面积≤90平,契税为1%。

首套房房屋面积90平,契税为1.5%。

二套房房屋面积90平,契税为2%。

注意:新房的契税,按照房屋的成交价格来计算,即成交价格乘以对应的契税比例。

2、其它费用

权证登记费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二手房:

1、契税

首套房或者二套房,房屋面积≤90平,契税为1%。

首套房房屋面积90平,契税为1.5%。

二套房房屋面积90平,契税为2%。

2、增值税及附加税

购买二手房,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的税率为5.3%,满2年可以免征增值税,满2年是指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从出证时间开始计算,到房屋出售时,时间满2年或超过2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计算公式:房屋的计税价÷(1+0.05)×5.3%。

3、中介费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服务,因此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4、个人所得税

一般征收房屋价格的1.5%,满五唯一的房子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免征个税。满五唯一即该房屋为出售人的唯一住房,不动产证满了五年,且出售人近五年无住宅交易记录,则可以免征个税。

5、印花税

住宅免征。

6、其它

权证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备注: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税费大多由买方承担,在市场比较冷淡的时候,也有部分卖方愿意承担税费。

NO:5 最新落户政策

来到厦门打拼的人都会关心的问题——如何获得“厦门户口”? 毕竟户口关系着教育、医疗等问题;那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落户呢?

现在,要给大家普及的就是“落户厦门的17种主要方式”。

1、技能落户

自2020年7月6日起,高级技能落户需1年以上社保,中级工落户需2年社保,且本市无自有房产的落户,由公安部门以电脑自动派位,均衡随机分配到岛外各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2、外来务工人员落户

①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连续满5周年

②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

③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注意:子女投靠限制时间。需要按照下方提到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来落户厦门。

3、毕业生落户

应届高校毕业生

①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落户我市。

②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一般要求3个月社保),由用人单位按照接收毕业生流程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可将档案、户口等转入我市。

因此,按照毕业生接收方式落户我市的,其前提是落实就业单位,并由就业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

往届高校毕业生

往届高校毕业生在厦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落户本市:

①在厦合法稳定就业,年龄45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毕业生;

②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年龄35周岁以下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其中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应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③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我市,应当出示核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出示核验有效期内的学信网“在线验证码”或“学信二维码”。

注意:没有办理过报道手续,档案仍然是“学生”才能毕业生调动。不限定毕业地点,外省也可以。不限定房产,没有房产的可以落户集体户。子女投靠限制时间。本科及以上的不限制子女投靠时间。

4、“三高”企业骨干员工落户

根据《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第15条:

在“三高”企业就业且年薪达到社平工资1.5倍(以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收入为准)的各类人才,在企业服务满一年并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备注:社平工资指上年度社平工资

5、知青本人及其子女来厦落户

①因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1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③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1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指知青的父母、兄弟姐妹),将户口迁入本市。

6、留学人员落户

①来本市创业或工作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

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

注:符合以上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7、驻厦办事机构人员落户

①国家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级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②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中介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的境外资金实际到资情况,等项目动工后分段支付。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主要是鼓励引进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目,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饮服娱乐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

(三)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奖励;

(四)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零点八奖励;

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第五条 根据谁受益(税收)谁支付原则,奖励由受益市、区(开发区)支付。第六条 中介者凭经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身份证明、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引资专用证明材料和项目当年外资实际新增到资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原确认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付方式领取奖金。

受益方不按本规定予支付时,中介者有权申诉,由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第七条 对介绍重大项目(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国际知名企业(以当年从财富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来厦投资成功的有关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市政府确认其重大贡献后,可以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第九条 境外人士(包括驻外领使馆人员和境外招商代理、留学生、驻外代表机构、企业中的人员)引荐项目到厦门市适用本办法。第十条 中介引进成功项目,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若项目受益方所在的区也有相应的奖励办法,中介者也可自行选择按区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奖励办法领取奖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厦门市科技局拿到高新企业技术证书企业是否有补贴

这要看当地的政策了,有的地方申请高新是给补助的,高新本身就为企业减免所得税,所以申请了高新对怎么企业是有益的。

厦门市建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第五条 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六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第七条 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第八条 设立建筑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分立、合并、歇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具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的,须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一次性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依法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七条 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按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第十九条 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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