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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资质备案政策文件(劳务资质备案制要求)

  
很多企业对劳务资质备案政策文件(劳务资质备案制要求)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劳务资质备案政策文件(劳务资质备案制要求),希望大家能对劳务资质备案政策文件(劳务资质备案制要求)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劳务资质备案政策文件(劳务资质备案制要求)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劳务资质备案政策文件(劳务资质备案制要求)

建筑劳务资质可以办理了吗,备案制流程是什么?

 大概的流程如下:

一、资质首次申请办理程序

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委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委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3.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4.公示完成后,没有问题的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二、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委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处施工科;

2.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打印资质证书。

三、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含电子文档); 《申请表》要有技术负责人的简历(放置在企业负责人后),职称要求在助理工程师以上。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两人的任命决议;两人的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固定办公场所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设备器具的购置发票、照片;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8.专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必要时还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目录及申请说明,最好是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怎么办理劳务资质

劳务资质的办理流程:向当地工商局进行进行核名,个人或集资人编写企业章程,提交注册所需材料,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在填写经营范围时,要包含“施工劳务”,注册资金要在200万元以上。

成立公司之后,按照施工劳务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情况招聘人员:

(1)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一般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可打印资质证书正副本。

资质证书完成办理后,还需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务公司资质办理

劳务资质的办理流程:

向当地工商局进行进行核名,个人或集资人编写企业章程,提交注册所需材料,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

在填写经营范围时,要包含“施工劳务”,注册资金要在20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北京劳务资质备案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申请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入办事大厅,选择路径为:(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事项,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整后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线提交申请。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线提交申请。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第三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收到企业备案申请后,确认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信息填报齐全,即时办理备案。

建设部关于建筑劳务服务资质的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三十四)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扩展资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工程中,如何办理施工劳务资质?

首先,企业要满足办理施工劳务资质的标准。

第一,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企业净资产在二百万以上。

第二,企业人员符合办理资质的条件。

第三,(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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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准备相关的申请资质材料。包括:(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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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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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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