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5-29 2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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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商标撤三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第二步: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期提交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丹东商标撤三申请主体
“商标撤三”的申请人最好是与商标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尤其是自然人,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虽然《商标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如果选择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作为申请人可以隐藏撤销申请人的真实需求,避免暴露“目标”,提升撤销成功率,同时也为下一步可能开展的洽谈、转让或市场计划等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