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5-29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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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阶段处于已形成样品、样机、小试、中试、小批量生产,如果是已形成规模销售的成熟产品(服务)不予认定。
2.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
3.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①近3年内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②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③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①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
②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6.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材料是什么?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至少一项):
①近3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
②近3年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及相关付费凭证;
③近2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
④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
①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
②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③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3.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