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5-29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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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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