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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标撤三介绍
商标撤三,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顾名思义,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对他人闲置不使用的商标进行撤销申请。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注册满三年,指的是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而不是商标专用期限中的注册日期。商标注册原则上需根据按需申请原则,即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标。防止撤三的具体措施为:1.收集使用的证据和材料。如产品包装、交易文书、杂志报纸、展会活动等。2.给出正当不使用的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