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加强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于2017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将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规定了评级的最低标准是:床位5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配套面积13㎡以上,总建筑面积650平方米以上。最高标准是:床位50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配套面积35㎡以上,总建筑面积1.7万㎡以上。等级评定的方式实行养老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旗县区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汇总上报,由盟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最后由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并确定等级的,颁发等级(星级)证书和牌匾。根据(内政发【2014】57号)文件要求,对于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300元的运营补贴。
2017年,赤峰市将按照《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栾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