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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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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现将《烟台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抓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烟台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5日

烟台市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各区市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所辖养老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机制。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专业机构对本辖区的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第四条 各区市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区市要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收到消防救援机构函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后,应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按期整改。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记录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区市应督促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间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积极采用简易喷淋等灭火设施。鼓励养老机构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各区市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部门总体工作计划,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消防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二)每季度分析研判本辖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形势,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本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打造一批标杆示范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工作考核;

(三)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养老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四)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养老机构管理人员职业培训教育计划并统筹安排,对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护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属于消防重点单位(床位在50张以上)养老机构每半年、一般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救救援工作,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六)建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核准、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对涉及重大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决策;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更新、维修、改造,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安全工作和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三)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逐级消防安全任务,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推动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

(四)消防重点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一般单位建立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装备和灭火药剂;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救援队伍到达前,组织内部力量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等指挥工作;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十条 养老机构分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判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并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人决策抓好消防安全问题的整改;

(三)组织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包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演练、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的建立与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等内容,并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执行;

(四)负责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训练工作;组织实施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巡查,研究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维修、更新意见;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确保故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机构,应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每月开展维护保养及年度消防设施检测;

(七)确保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封堵、占用、堵塞;

(八)严格遵守动火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落实各项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九)负责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应对措施。

(十一)组织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建筑物改、扩建、建筑功能变更、消防设施停止使用等情况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抓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微型消防站站长或志愿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的训练与管理工作,制定值班备勤、防火巡查、教育培训、训练演练等制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并督促其落实;

(二)组织熟悉所在单位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三)根据队员明确任务分工,合理安排队员分班次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队员的业务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组织队员常态化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按照标准及单位实际配备灭火通讯器材及车辆装备;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人员;

(六)管理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或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志愿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加强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勤联动,掌握常见火灾特点、处置方法及防护措施;

(三)协助做好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四)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参加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二)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真实火灾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启动消防设施,同时按要求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火警;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及时确认,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对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监测中心的查岗等指令及时应答,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记录。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开展岗位消防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三)熟悉本单位及自身岗位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五)指导、督促住宿老人、外来人员遵守单位消防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严格落实相应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在实施初起火灾扑救的同时立即报火警。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在日常消防管理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用火、用电、用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消防管理档案和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建筑消防设施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内容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禁止使用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标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标识,采取标识化管理;

(三)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关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五)应委托具有从业条件的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和维护保养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或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经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六)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日巡查制度,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遮挡,箱内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圈占、埋压,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妥善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

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消防控制室应保存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1.建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2.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兼职志愿消防人员等;

3.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和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4.值班情况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及巡查情况的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记录、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定期保存和归档;

(三)值班人员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小时,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做好交班、接班工作,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人员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火警或故障情况;

(四)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状态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会客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的人员代替值班;

(六)消防控制室不应堆放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第十九条 灭火器管理。

(一)灭火器铭牌应朝外,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等标志和操作说明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压力指示区保持在绿区;

(二)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应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明显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灭火器箱不应锁闭,箱内应保持干燥、清洁;

(三)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应及时进行维修,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进行维修;灭火器筒体严重变形、被火烧过、不符合市场准入等等,存在符合报废规定条件的应报废,且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报废,水基型灭火器报废年限6年,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年限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年限12年;

(四)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五)应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使用期限、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容易发生火灾且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居室、餐厅、厨房、公共活动用房;

(二)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锅炉房、自备发电机房。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一)养老机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居室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间及走道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严禁在使用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公共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疏散的设施;养老机构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设在其他建筑内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完整分隔;

(二)养老机构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与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组合建;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应在门、窗上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的障碍物;每间居室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养老机构鼓励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食堂摆放的餐桌之间应留出足够的疏散通道,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餐厅与厨房之间应采用2.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送餐口应设置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四)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分隔开,且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厨房内的燃油、燃气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无破损、泄露;厨房的排油烟管道不应暗设,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并记录存档;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且水平排风管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70摄氏度的防火阀;

(五)重要信息机房应配备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有专人管理,负责机房日常消防安全巡检及维保;变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其他不相关的杂物,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是否异常;

(六)消防水泵房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出口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配电柜上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及主、备泵切换应正常,消防水泵房内应急照明、专用电话使用应正常,泵房内消防设备名称及阀门启闭状态应正确。

第二十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制定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

(二)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使用期间不应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

(三)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应保持完好,不变形、不破损,门上应有防火门的铭牌和身份证标识,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应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门上应设置“防火门保持常闭状态”等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需要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五)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观众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餐厅以及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设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养老机构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且应设在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上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六)安全出口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应急照明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消防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晰且不应被遮挡;

(七)养老机构的居室、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第二十三条 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电气、电热设备的采购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禁止私自改装供电设施,不得随意乱接电线,居室内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电动车不得在室内停放、充电;

(三)配电线路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设施,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四)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严禁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维保人员或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应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检查一次;

(五)养老机构每年宜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四条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

(一)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用火、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明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四)养老机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排油烟机应定期清理油垢,鼓励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清洗。

第二十五条 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一)养老机构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维护保养、检测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安装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燃气使用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和可燃气体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记录,确保有效状态;

(三)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场所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料;

(四)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存档。

第四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频次。

(一)养老机构应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登记造册,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二次,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二)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三)养老机构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并实施扑救。

第二十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

(一)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防火门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距防火卷帘两侧0.5m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是否划黄线标示;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挪作它用、是否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每日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有效,运行是否正常,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设置防火标识,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员工是否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6.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是否完好、室外消防水源是否正常;

7.火灾隐患是否落实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是否采取防范措施;

8.建筑防火、防烟分区是否被破坏,电缆井、管道井、通风排烟管道穿越防火隔墙是否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记录是否清晰完整,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三)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是否符合规定;

2.消防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消防主、备泵切换是否正常;

3.消防电梯是否迫降首层;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能否启泵;

5.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启动和联动情况;

6.防烟排烟设施手动和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7.其他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露;

2.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是否切断电源、火源;

3.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4.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二十八条 定期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一)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并记录;

(二)查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是否按照单位消防制度要求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三)询问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实地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消防安全状况;

(五)查看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记录应全面、规范,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巡查、检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确定为火灾隐患,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 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认真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自主开展评估风险、自主开展消防检查、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并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未能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人员看护等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对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做好记录:

(一)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被堵塞、占用、影响疏散;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或处于开启状态;

(二)违章使用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接线板再连接线板等违规用电现象;

(三)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违规吸烟、乱扔烟头、火柴;违章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电气焊;

(四)消火栓箱、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五)违章关闭、停用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六)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七)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

(八)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涉及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对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复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整改人员、整改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利用“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职工受训率应达到100%。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护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职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对护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等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四)培养“四个能力”明白人,会查找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章 志愿消防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组建志愿消防队,床位数50张以上的,应在志愿消防队的基础上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以“1分钟到场确认火警”“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建设原则,配备必要的人员、消防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设施,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由1名站长,1名副站长,至少4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消防员组成。站长应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消防员可由保卫部门、其他部门成员组成。其他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志愿消防队队长,各部门选择合适员工作为志愿消防队队员,人员不少于6人。

第三十九条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头盔、空气呼吸器、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其他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手持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十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消防知识等。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每班应由不少于2名消防员组成,负责灭火行动与巡查备勤工作,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警信息后,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第四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定期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其他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第八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根据单位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内容全面、程序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火警,同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报火警应讲明起火单位名称、地点、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燃烧物质等基本情况;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承担引导疏散的人员应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威胁的人员(不能行动和行动不便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机械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安全有效的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担任现场指挥员并组织灭火行动组人员,切断有关电源,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五)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派人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等单位联络,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组应当准备必要的医药物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组织救护伤员,保证急需医药用品供应,有序开展救护工作;

(七)善后处置程序:火灾扑救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调查;

(八)组织撰写火灾事故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模拟发生火灾开展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至二次消防演练,演练前应告知演练范围内的各类人员演练相关事项,演练中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止发生意外混乱,通过演练不断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系统整体联动处置能力,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鼓励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赴消防救援队实施培训作业。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和辖区消防站开展联合演练方式,不断提高演练水平和效果,检验预案的执行情况和内容的可行性。

第九章 消防资料档案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是单位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应详实、准确,不应漏填、涂改,并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内部建筑基本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他职责;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六)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救援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消防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措施等;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火灾隐患的部位、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中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八)火灾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事故时间、事故部位、经济损失、伤亡人数、火灾原因、处理情况;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记录中包括消防奖惩的时间、人员、奖惩原因、奖惩内容等;

(十)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当统一集中保管、备查,不得由个人分散保存,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消防审核批文、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故障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应少于5年,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不应少于1年。

第十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条 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检查指导,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养老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微型消防站队员施行优抚优待、激励保障等配套政策,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或消防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对负责人和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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