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我市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及纠纷问题时有发生,引起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及时排查防范全市养老机构存在的欺老虐老等重大事(案)件,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做到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件发生,我们研究拟制了《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有关规定》共分十条,明确了重大事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对养老机构的报告要求、对各区民政部门的报告要求、责任追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求即时报送养老机构重大涉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
要求各养老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必须即时报送以下六类养老机构重大事项:
1.涉及欺老虐老等服务质量投诉、举报或纠纷问题;
2.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灾害事件;
3.涉新冠疫情或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4.机构内人员非正常死亡,他杀、自杀、伤人等事(案)件;
5.消防事故,施工等安全生产事故;
6.其它涉老安全问题或涉养老机构安全的隐患或问题。
(二)要求定期报送养老机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情况
1.养老机构经营状况,包括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及收费情况(包括收取老年人各类预付资金情况)、收支基本情况、场地租赁情况、经营合同期限等;
2.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情况。
(三)明确各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即时报送的程序
从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1.初次报告:明确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市民政局电话报告,并派出专人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对2小时内、24小时内情况报告提出了要求。
2.阶段报告:强调及时续报,同时要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区民政部门须每日报告情况直至处置完毕。
3.总结报告:要求区民政部门在重大事项处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书面上报总结报告。
(四)强化责任追究
1.要求各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重大事项报告。
2.要求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不执行强制报告,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相关阅读: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养老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 京民养老发〔202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