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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龄办、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鲁老办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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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龄办、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鲁老办发〔2008〕42号)

山东省老龄办、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鲁老办发〔2008〕42号

各市老龄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大企业老龄办:

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挑战,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老龄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

一、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重要意义。居家养老服务是在政府鼓励扶持下,以社区为平台,组织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各方面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生活等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是养老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我省目前老年人口已达1300多万,对居家养老服务有着巨大和迫切的需求。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和服务条件,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传承孝德文化;有利于解除子女后顾之忧,促进家庭和谐、代际和谐和社会和谐;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合理调整服务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要坚持以下原则: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提供符合老年人意愿的人性化服务;整合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城乡一体化,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总体目标。以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12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能够基本得到满足;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一所以供养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三无”老人为主、面向城镇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农村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多功能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以上的行政村能够通过集体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省形成健全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良好运行机制,对广大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能够提供有效供给,提高和改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居家养老服务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主要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聊天、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机构和专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收费。对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应实行优惠服务,低偿收费;对有稳定收入且经济情况较好的老年人,可按市场价格收费。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服务组织和网络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社区、村(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组织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项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应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老年人工作委员会建立。

2、整合利用社区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设立的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站、社区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充分发挥社会有关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选拔、招标等方式,把服务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餐饮等机构引入社区,作为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定点单位,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享受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新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注册手续,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我省发展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及便利。

(二)建立服务设施

1、保证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村(居)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文化娱乐、配餐送餐等基本需求。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旧村改造,要根据老年人口日益增多的实际,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规划。现有社区、村(居)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应通过整合资源、盘活闲置房产、改建、新建等方式解决。

2、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政府兴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公寓、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应增加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社区、村(居)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房屋,可改建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

3、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网络。依托通信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建设能够与老年人便捷沟通、及时提供服务的信息化网络。鼓励信息网络运营商和其他有关机构投入和建设。

4、探索建设老年服务区。城市应根据需求,引导建设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休闲购物于一体的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服务区,满足消费能力较高的老年人的需求。农村要总结推广老年住宅区、老年房、母子房等做法,为村集体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创造条件。

(三)建立服务队伍

1、建立专业服务队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保证居家养老服务用工需求。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参加培训人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结业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社区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极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待遇水平。

2、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动员、组织、引导国家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高校学生、以及其他各界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

3、建立低龄健康老人公益服务队伍。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并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四)建立服务制度

1、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扶持,尽快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2、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具体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三、加大措施积极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积极推进。要制定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意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要坚持城乡一体化,高度重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解决农村家庭养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投入机制。通过政策扶持、优化环境、加强服务等措施,充分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积极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创新和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监管,提高投入绩效。

(三)全面落实和健全完善扶持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能,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25号)的意见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措施办法、配套政策。要加强政策资源的整合利用,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等部门已经出台的有关社区建设、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政策,要认真落实,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各项政策落实。要通过工作实践,不断健全和完善有关政策,并根据需要制定新的政策措施。

(四)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要针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日益突出与应对能力不足的矛盾、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大与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市场化运行与个人养老服务消费能力不足的矛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破解难题的意见建议,深化老年福利制度改革和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探索试行多种形式的办法和路子,满足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促使全社会深刻认识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家庭养老带来的重大影响,转变养老观念,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组织开展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题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有关政策和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消费。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意识,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六)职责分工。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的任务目标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将养老服务业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

教育部门负责社区、村(居)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和扶持帮助;鼓励专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业课程,积极为社区、村(居)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人才;鼓励院校学生志愿者深入社区、村(居)为老年人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审批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或组织,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办法,积极倡导社区志愿者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保障,监管政府投入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认定享受培训和社保补贴的对象,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岗位,指导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维护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把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规划;由建设部门管理的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应积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卫生部门负责社区、村(居)卫生机构建设,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康复等措施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养老保障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税务部门负责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总结经验、通报情况,调查研究及制定有关规划和政策,指导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及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宣传,以及其他需要协调开展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各部门应根据分工,制定相关措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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