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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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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四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三星级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定。

(一)关于评定对象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关于评定组织

《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级评定委员会”)由市、区民政部门分别牵头组建。组成人员包括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分别在市、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办公室设在养老工作部门,负责星级评定日常工作。

(三)关于评定程序

具体包括:

1.提交申请。养老机构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首次申评星级不得高于二星级。

2.受理。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申请参评养老机构名单。申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机构应由各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当日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现场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机构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会议评审。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并召开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

5.公示。会议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市、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评定结果确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民政部门确认。

7.评定结果公布。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评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8.报备。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机构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9.异议处理。养老机构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养老机构对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定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养老机构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四)关于星级管理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机构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

养老机构星级实行逐级晋升。申请晋级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晋级申请经评定未通过的,按其实际服务质量水平保持原星级、降低或撤销星级。

(五)关于监督管理

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相关阅读: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京民养老发〔2022〕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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