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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介休市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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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介休市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介休市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我市在现有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位四高两同步”的总体思路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多缴多得。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

(二)筹资权责清晰。明确政府、城乡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等各方面责任,建立权责清晰的筹资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集体表决同意后,可将村集体资产收益、非家庭承包耕地承包费、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性收益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

(三)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普惠和倾斜相结合。对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65周岁以上低收入城乡居民予以倾斜。

(五)体现子女孝善。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三、参保登记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参保关系所在村(社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在集中征缴期内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四、基金筹集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构成。

(一)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缴费标准设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缴费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当年缴费后,不再办理缴费档次调整,不能重复缴费。

(二)政府补贴(入口补)。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鼓励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集中缴费期内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三)集体补助(入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确定。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当年集中缴费期内不缴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的缴费补贴。

(四)其他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提供资助。

五、个人账户管理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为每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缴费资助、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待遇领取条件、标准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条件。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1956年1月1日前出生)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年满51周岁的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不足51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年满65周岁且有补缴意愿的,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申请表》,确认补缴时间和金额;于2021年1月20日之前,在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保费,过期视同放弃补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三)政府补贴(出口补)。年满65周岁的,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四)集体补助(出口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研究决定。

七、相关对象的认定和激励约束措施

(一)相关对象认定。对2020年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00元以下(超过2020年国家脱贫标准指导线1000元)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暂定为低收入老年居民(低收入老年居民收入标准每年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级识别,经公示无异议,报市扶贫办确定后,将人员名单提交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对子女享受低保待遇或身患重大疾病、残疾、精神病、遭遇重大灾害的,认定为子女无赡养能力。

对子女具备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养老保险缴费期内不主动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

(二)激励约束措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

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

1.村委会、居委会、村(社区)法律顾问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通知等方式进行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

2.经调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其代理人(村委会、居委会、法律顾问)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有赡养能力子女为父母缴费。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县级统筹,由市税务局负责基金筹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基金不足发放的,由市财政补足。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参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定期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九、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加、持续缴费、增加积累,努力提高城乡老年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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