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内蒙古出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新办法。
申请、核验、认定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核验申请人的专职人员是否为本企业专职人员的真实性,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核验人员应当为2人,对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核验机关,由核验机关转告申请人;
(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以在10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核验机关。核验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后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
(四)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将厅长办公会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变更申请,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规定如下: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地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3);
2.原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变更申请表;
2.技术经济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及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原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三)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
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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