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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都有什么规定(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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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都有什么规定(商标被撤销了)

1、法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这里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2、连续3年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这里的连续3年是指自提起撤销争议之日起的前3年。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以不使用提岀撤销的最早时间为申请注册后满3年。假如申请注册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但在撤销争议申请前一段时间已经开始持续使用该商标,一般不宜再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商标的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散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而,只要撤销前申请人有真实的使用行为就应该认定其商标不能撤销。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别人经许可使用以以及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能够视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仪是公布注册商标信息、声明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3、停止使用(1)无正当理由商标法撤销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可是假如申请注册人因各种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就不应被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注册商标人的正当事由。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有正当理由。(2)不使用的情况包含:1)未指示商品来源的商业使用2)使用的对象只能是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3)使用方式应该:真实、合法与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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