笼统适用法释〔2002〕32号第1条,或者该条第1、2项的案件有7例:这一类案例因此笼统用〔2002〕32号第1条,或者说该条的第1、2项,主要是由于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数种权益,构成法条竞合(例如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佛山市顺德中信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41号;科勒公司诉刘大田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9634号(被告的行为同时侵犯第1条第1、2、3项等);邓振强等与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2号(原告想法的多样性,包含第1、2项的侵权情况);惠州市TCL南方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TCL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8号(包含了企业名称与域名纠纷);等等。)。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法律依据分布情况可见下表。